文/ 郑远航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是信访举报?还是履职申请?

摘要

“履职申请”和“信访举报”都是法定救济方式,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当对政府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时,后期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不同。若是“申请履职”行为,则可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救济。若只是“信访举报”,被拆迁人就只能通过向上级政府申请复核的方式来维权。不难看出,这也是为什么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行政履职申请往往被刻意处理为单纯的信访举报行为。一旦定性,被拆迁人就无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山东单县的拆迁户程先生便有过类似遭遇,但好在法律意识很强的程先生及时采取了诉讼手段进行维权。

案情回放是信访举报?还是履职申请?

家住山东省单县的程先生家的房屋被划入当地征收项目的拆迁范围内,但拆迁人屡次采取断水断电等不法手段逼迫程先生搬迁,程先生不堪其扰,遂向当地政府提交《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政府对拆迁人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其合法权益。

但政府却将程先生要求行政查处的申请作为了“信访举报”,并按信访的流程进行了处理,表示在程先生家所在的拆迁项目中不存在违法情形。

程先生不服政府的处理决定,遂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上级政府以程先生申请行政查处的行为为“信访举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其复议请求,程先生不服,遂诉至法院。

律师说案

本案的关键点是程先生向政府提交《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定为“申请行政履职”还是“信访举报”?下面将结合案例从行为的法律依据、申请对象以及救济途径选择权等方面进行分析:

(1)申请人提交《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的法律依据并非《信访条例》。申请人程先生向单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提交《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所依据的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可见,申请人提交《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并不是依据《信访条例》所提出的信访举报。

(2)申请人提交《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对象并非信访受理机构。信访事项应当由《信访条例》规定的专门机构来接受材料并处理,而申请人程先生没有向《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受理机构提交任何材料,没有启动任何信访程序,所以不应将原告的行为认定为信访事项。申请人依法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当地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职责,这是明确的申请行政履职行为。

(3)申请人有选择救济途径的自由。申请行政履职以及信访均是申请人的法定救济方式,申请人具有选择救济方式的权利,选择通过申请行政履职还是选择信访是申请人的自由,申请人一旦选定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就无权以办理信访举报之名行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之实。

综上所述,程先生提交《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申请行政履职”的行为,而非政府认定的“信访举报”。

律师建议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 “申请行政履职”和“信访举报”最大的区别就是,当对政府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时,后期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不同。

若“申请行政履职”,则可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救济。若只是“信访举报”,被拆迁人就只能通过向上级政府申请复核的方式来维权。不难看出,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采取“信访举报”所取得的维权效果不一定优于“申请行政履职”。

在此,有责任提醒各位“信访不信法”的被拆迁人,当您在向政府机关申请行政查处或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时,一定要事先明确提交相关材料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及提交材料的部门,从而选择最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进行维权,以防错失良机,追悔不及。

是信访举报?还是履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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