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深圳,記者 覃澤俊)訊,2019年1月,在微信羣裏散播"新任證監會主席緊急上書,建議暫緩科創板實施"消息的傳謠者,被證監會依法處罰了!

3月4日,證監會官網更新了一則處罰決定書,對牟致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爲的立案調查審理終結,對牟致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爲處以2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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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牟致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蓄意編造科創板謠言

2019年1月29日早10時,牟致華在微信羣看到"易會滿主席記者招待會"相關虛假信息,與羣友討論互動後,仿照該消息編造了內容爲"據外媒報道,新任證監會主席緊急上書,建議暫緩科創板實施,首先規範法律法規,嚴懲造假上市公司,加快不法公司退市速度,引進各路資金增持股票,在此之前,即便領導意願強烈,科創板也沒有率先實施的條件。這是近年來難得的敢說真話的證監會領導,已經引起最高層高度重視,不排除一系列政策近期會發生變化"的信息,通過其本人手機發布在 "趨勢投資-印鈔機-天宮賜福""遊戲 扯淡 吹牛*"兩個微信羣中,緊接着在"趨勢投資-印鈔機-天宮賜福"羣中表示"大家看是否可以傳一下?"以及"反正都一看就是假的,來吧,come on baby!"。當日稍晚,牟致華知悉有人在"雪球網"轉載了上述信息後,僅在前述微信羣中作出評論,並未通過公開途徑進行闢謠。隨後,該信息在多個互聯網平臺上傳播、擴散。

證監會經查明發現,牟致華存在蓄意造謠並傳播,在看到謠言傳播後並未進行公開闢謠的違法事實。

證監會對造謠者處以20萬罰款

證監會認爲,牟致華編造、傳播的信息與客觀事實不符,證監會易會滿主席從未上書建議暫緩科創板實施。牟致華稱其編造、傳播涉案虛假信息的動機主要是顯示自己"懂得多",達到譁衆取寵、引人注意的目的。

經證監會查明,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當事人微信通訊記錄、相關平臺提供的證明及當事人提供的說明材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在處罰書中認爲,牟致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所述情形。

牟致華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雖然自己確實存在杜撰不實信息的行爲,但沒有惡意傳播,擾亂證券市場違法行爲情節明顯輕微,社會危害不大,請求不予處罰。牟致華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了四點申辯理由:

其一,當事人行爲目的是調侃、譏諷傳謠信謠者,並沒有擾亂市場和破壞信息傳播秩序的故意。

其二,當事人不具備特殊身份和影響力,並非《證券法》第七十八條適格主體。

其三,當事人僅將相關信息發佈在個人微信羣中,不屬於公開傳播,相關內容被多個互聯網平臺傳播或被他人二次擴散,應當是他人明知信息爲假,而故意斷章取義傳播,與當事人無關;當事人無公開渠道可供闢謠,且當事人當天在國外,待申請處理"雪球網"轉載的信息時,相關信息已經被刪除。

其四,當事人杜撰的信息未導致上市公司發佈澄清公告或證監會闢謠,未帶來額外的市場監管成本,也未對正常交易秩序、投資者行爲、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等造成擾亂,未影響設立科創板工作推進。

綜上,當事人認爲自己確實存在杜撰不實信息的行爲,但沒有惡意傳播,擾亂證券市場違法行爲情節明顯輕微,社會危害不大,請求不予處罰。

證監會複覈後給出四點駁斥:

其一,當事人主觀上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爲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爲,至於該行爲的目的並不影響對行爲本身違法性的認定。

其二,隨着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信息傳播優勢絕不僅僅是個別具有特定身份人所特有的,當事人通過微信平臺編造、傳播與證券市場有關的虛假信息,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人員"。

其三,微信羣本身即有極強的信息傳播能力,且當事人在微信羣鼓勵轉發,應當知曉其行爲可能引發的後果;是否闢謠或有無闢謠能力不影響對當事人行爲性質的認定。

其四,當前信息技術高度發達,信息傳播極爲方便快捷,保護信息傳播秩序對資本市場意義重大。當事人編造、傳播的虛假信息在一定範圍內被傳播,破壞了證券市場信息傳播秩序。因此,當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由上所訴證監會對牟致華的意見不予採納。同時,證監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牟致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爲處以2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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