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京時間3月4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官網公佈了仲裁報告,關於孫楊方面指出興奮劑檢測助理DCA沒有資質和授權,CAS仲裁報告做出回應,認爲提供的證據存在前後不一致,兩種說法存在衝突,而最初的《保密聲明》最後被CAS方面採信。不得不提的是,在CAS仲裁報告中,CAS表示根據證詞,興奮劑檢測助理(DCA)曾在2018年9月4日事件發生之前,與興奮劑檢察官(DCO)一同合作過10到20次的樣品採集工作。

網易體育3月5日報道:

北京時間3月4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官網公佈了仲裁報告,關於孫楊方面指出興奮劑檢測助理DCA沒有資質和授權,CAS仲裁報告做出回應,認爲提供的證據存在前後不一致,兩種說法存在衝突,而最初的《保密聲明》最後被CAS方面採信。

CAS報告:尿檢官涉嫌作僞證 孫楊案前多次參與檢測

對於出現在孫楊案中的三名檢測人員,孫楊方面以及一些媒體披露過,興奮劑檢測助理DCA是一名建築工人,沒有接受過培訓。在相關媒體報道中,這位興奮劑檢測助理在聽證會開始前幾天,向CAS和WADA提供證詞:“我是一名建築工人,我每天忙着工作,從來沒有人教我怎樣進行興奮劑檢查,我也沒有接受過相關訓練。我同意按照他們的要求,在公開聽證會之前的視頻會議上發言,但是我準備好了,卻沒有人聯繫我。”

媒體還報道過,這位檢查官助理表示他和興奮劑檢查官是中學同學,兩人在去年年初的同學聚會上見面,去年9月,這名興奮劑檢查官聯繫他,一起去孫楊家裏,車裏還有一名女士,就是負責血液採集的助理。

不過CAS仲裁報告中第276、277、278條對於興奮劑檢測助理DCA,也就是尿檢助理有沒有檢測資質做出了回應,並指出DCA有做僞證的嫌疑。

其中第276條寫道:“檔案中有一份2018年1月26日簽署的文件,標題爲‘聲明

保密原則’,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他說,我在此聲明我通過IDTM和認證的DCO培訓,並被要求在2018年期間擔任樣品收集樣品助理。”

“我在此聲明,我清楚自己的責任,並將履行承諾,即使在樣品收集完畢後也會對信息保密,一直到樣本採集結束以及本人不再是收集樣本助理,而本保密聲明適用於在2018年期間DCO執行的所有采集工作。

”而CAS仲裁報告表示,這位興奮劑檢測助理在2018年初的聲明中,確認已接受過培訓,並認同了保密協議。

隨後,CAS仲裁報告第277條指出,DCA在“孫楊事件”發生後,也就是2019年10月21日又寫了一份書面聲明,“我想澄清一下,我不是什麼興奮劑檢測官,DCO只是我的中學同學。我只是個建築工人。當天晚上,我只是司機,駕駛車輛帶她送到哪個地方,從來沒有人對我進行過興奮劑檢測方面的培訓,而且我也沒有必要接受任何培訓,因爲我只是一個建築工人。”

對於前面聲明和後面證詞完全不一致,CAS仲裁報道第278條做出了回應:“仲裁小組注意到這兩份聲明之間存在衝突,保密聲明更值得采信,因爲這是在9月4日事件發生前7個月簽署的文件,證實了DCA接受過DCO的適當培訓。”

對於DCA的本職工作是建築工人,CAS仲裁報告中承認此人確實是建築工人,不過這不影響事實,不認爲他的本職工作與興奮劑檢測有任何利益衝突,DCA作爲他的兼職工作,他可以勝任,完全沒有任何問題。

不得不提的是,在CAS仲裁報告中,CAS表示根據證詞,興奮劑檢測助理(DCA)曾在2018年9月4日事件發生之前,與興奮劑檢察官(DCO)一同合作過10到20次的樣品採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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