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激发市场活力,上海再对文化市场领域16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为进一步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总体部署,近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印发《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免罚清单2.0,以下简称《文化免罚清单》),将文化市场领域16项轻微违法行为纳入免罚范围。

这是继2019年上海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联合出台《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免罚清单1.0)后,上海市积极拓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领域,出台的第二份免罚清单,也是文化市场领域全国首个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文化免罚清单》规定,文化市场主体发生符合规定情形的16种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涉及出版、印刷、旅游、娱乐场所、艺术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多个子领域,具体包括: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首次被发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首次被发现的;等等。

据悉,免罚清单1.0在2019年内适用不予处罚案件700余件,覆盖本市各区,涉及广告、合同、食品、消防等多个领域,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商誉、促进企业提升守法合规意识、提升执法效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文化免罚清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将为文化领域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宽容的制度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文化免罚清单》延续了免罚清单1.0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对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要及时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精准帮扶企业,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共同推动《文化免罚清单》落实到位、有效执行,让企业有更多的感受度、获得感,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后积极捕捉发展新机遇、拓展新领域、培育新动能,在化危为机中实现更大发展。

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全文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激发文化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 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2)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3)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4)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首次被发现的;

(5)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首次被发现的;

(6)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7)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8)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张挂的;

(9)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首次被发现的;

(10)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按规定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11)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首次被发现的;

(12)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首次被发现,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的;

(13)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首次被发现,且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的;

(14) 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首次被发现的;

(15) 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16) 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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