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雲南曲靖一男子因劃傷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獲刑一年

中新網昆明3月5日電 (陳靜)記者5日從雲南省曲靖市檢察院宣教處獲悉,宣威市一男子因未戴口罩進入集市與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後用裁紙刀劃傷兩名工作人員,獲刑一年。

3月2日下午,曲靖市宣威市人民法院利用遠程視頻審判系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由宣威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

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6日,宣威市寶山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成立集鎮市場管理及人員勸返組,對集鎮的來往民衆開展疫情防控宣傳及對未佩戴口罩人員進行勸返。

2月8日15時許,被告人崔某某未佩戴口罩進入寶山鎮富民街集市,寶山鎮疫情防控集鎮市場管理及人員勸返組執勤人員柴某某、周某某、解某某等人對崔某某進行勸返時,崔某某不予配合並與執勤人員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崔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裁紙刀將周某某的頭部和解某某的面部劃傷。

2月9日,經宣威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周某某和解某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均爲輕微傷。庭審中,被告人崔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崔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不遵守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勸返過程中使用暴力阻礙並致傷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其行爲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鑑於被告人崔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當庭宣判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該量刑採納了宣威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崔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議,被告人崔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據悉,該案系曲靖市檢察機關起訴的首例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件。從受理審查起訴到庭審宣判僅用時12天,從嚴從快懲處了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爲,爲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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