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1日,有关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花儿影视公司)告蒋胜男侵权案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众所周知。2015年,蒋胜男曾状告花儿影视公司侵权。

仅相隔三年,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反转?其间又有什么隐情?请听小编为您一一道来。

《芈月传》于2015年11月30日起,曾在各大网络平台和电视频道上热播。该剧以制作的沉稳厚重;人设、剧情、审美、价值观等各方面均遵循经典模式;场景宏大、细节精致,且具有历史性等,深得观众的喜爱。

可就在播出之前,却出了一件奇怪的事,原作者兼编剧蒋胜男以侵权为由将花儿影视公司告上法庭。

小编经过一番搜索,大致了解了事情的经过:

此案主要围绕两大纠纷点

一:电视剧《芈月传》部分海报、片花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未署名其编剧身份是否侵犯蒋的署名权”;其二:将“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是否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宣传电视剧而制作的海报、片花并非作品本身。作品是作者享有署名权的前提和载体,离开作品,就不存在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

因此,花儿影视此举不构成侵权。

2016年11月21日,《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在温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王小平和乐视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驳回原告蒋胜男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7月6日,电视剧出品方花儿影视将蒋胜男也告上法庭,称其作为作者出版的《芈月传》小说“抄袭”了剧本,索赔高达2000万元

该案主要以《芈月传》小说的完成时间是否早于《芈月传》剧本的完成时间为重点调查取证。

蒋方指出:在《芈月传》书籍出版之前,自己从未看过张小平的剧本版芈月传。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了花儿影视全部诉讼请求。

花儿影视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10月31日下午,二审开庭。

蒋方代理人指出,早在《芈月传》开播时,海报、片花、微博文字等宣传中,均已注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因此,视为花儿影视承认蒋胜男创作小说的存在。

而不论剧本或是小说,作者都是蒋胜男,所以所谓反向抄袭这一说法,并不成立。

以下为蒋胜男2017年4月19日在微博发布的头条文章:《芈月传》系列纠纷案件的情况说明中的截图。

但花儿影视表示,公司之所以曾认可改编行为,是因蒋谎称长篇小说早已投入创作,但公司在剧本投拍前,从未见到长篇小说的底稿。

因此案件的关键在于:涉案的180万字小说和剧本的创作到底何者在先。

本庭没有当庭宣判。

对于此事,众说纷纭,真相扑朔迷离,关于二审最终结果,小编只想静待法院的宣判。

说到抄袭。近些年,随着网络文学的兴起,以及各种签约IP版权的热潮,使得圈内不断激起涟漪。

最大的,莫过于抄袭问题。

小编通过沃德社会气象台搜索发现,近一个月来,关于抄袭类问题的实时信息就有253285条

又通过印象分析功能发现与此相关的热门主题词如下:

其中以“作者”“投稿”“文学”“作品”为主。

小编经过多方搜索,整理出了几个典型的例子。

比如前段时间大火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原作者唐七公子,抄袭了作者大风刮过的小说。

可恶的是,唐七本人并不承认这一点,即使反抄袭联盟贴出抄袭调色盘对照表,证据确凿,可唐七仍在微博不断表示自己的无辜,欺骗不明真相的粉丝感情。

还有口碑一直不好的“于妈”,抄袭琼瑶奶奶的多部著作,却言之凿凿表示为造谣,直到法院宣判,才真相大白。当日小编通过今日说法的转播看到宣判结果时,心中不免觉得十分痛快。

再者就是郭敬明。郭敬明抄袭一事在圈内流传甚广,有人将信将疑,有人认为纯属无稽之谈。可最终事实证明,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以上只是典例,还有更多作者为了一己私欲抄袭。

这些人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成功签约了IP版权。对于作者而言,IP版权的签出,意味着向成功迈开了一大步。可抄袭者的背后,是那些日以继夜、为了作品付出心血的作者。

文学是一个不容玷污的事物,但近年来,为了成功,总有人选择背弃良心,挑战法律底线,就算最终荣誉加身,又真的会开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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