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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工程款纠纷,劳动用工风险,货物买卖纠纷……装饰企业如何更好地规避诸如此类的法律风险?今天起将不定期发布相关知识,助会员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小到每天菜市场几块钱的讨价还价,大到政府上亿元的重要物资采购,都是买卖合同。具体对于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来说,买卖工程材料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一个工程,货物材料需求数量很大,且并非一次性就可以完成,因此买方往往采用赊账的形式,工程完成之后双方再结算。这样对于卖方来说,就潜藏着较大风险,要是工程完工之后,买方不来结算,或者不愿意按照实际取货数量、价格结算,怎么办?

  如果你是卖方,也许你会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我自有我的办法。但我必须提醒,现在是法治社会,讲究依法办事,特别是近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得如火如荼,你若采用非法手段追讨,弄不好钱讨不到,人先进去了。如果采用合法手段,没问题,但要有证据。

  如果你是买方,一般来说你也不会最初就想着不按照取货的数量和价格结算,你不按时还款,只是因为材料质量确实有些问题,导致工程有瑕疵甚至有缺陷,你气不顺,等着对方赔礼道歉,甚至主动提出减免货款。

  双方就僵着那里,如果是真的取了人家的货物、材料,那就得按照数量、约好的价格结算,如果货物材料有质量问题,该退的退,该换的就换,但问题远远没有这么简单。你说对方取了这么多货,但对方说没有接收那么多;对方说材料质量有问题,你说这是一流产品,不可能有问题。最终还是扯不清,于是这时候才想到要打官司,想到要搜集证据打赢官司,维护权益。但这往往已经有点迟了。

  大概十年前,胡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个案件。澄海一个体工商户陈某分十批次将价值约10万元的纸制品运到潮州一家公司,由该厂几名员工签收货物。之后,陈某凭签收单找该厂法定代表人,老板刘某,要求支付货款,却屡屡被其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还款。

  为维护合法权益,陈某委托胡律师起诉该潮州公司。但该司罔顾诚信,竟然提出从未接收过陈某运送的货物,在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并非其公司员工的答辩。据了解,签收人员多为老板刘某的亲戚,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公司员工的档案资料,并申请追加签收人员为共同被告,同时律师还指出如果签收人员不是该潮州公司的员工,那就是他们擅自以公司名义骗取原告的货物,其行为可能已经涉嫌诈骗犯罪,原告将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签收人员是否为该潮州公司的员工,签收陈某的货物之后是否将货物移交给公司这些问题关系重大,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定性,要求法院慎重对待被告的无理辩解。

  最终,在强大的压力下,该潮州公司老板刘某作出让步,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并最终偿还了大部分货款,陈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关于买卖合同的结算,律师给出以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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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企业、个体工商户送货到客户处时,只是简单由保安、工人签收,之后再凭送货签收单结算的做法蕴含着较大风险。一旦接收货物的企业拒不承认,且没有证据证明签收货物的人员为该企业员工,又没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的话,即使通过诉讼途径追讨,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

  送货之前最好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好买方指定的货物签收人。送货上门时,如果之前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且没有约定指定签收人的话,最好要有接收货物单位的签章,没办法盖单位印章的,其下属部门比如财务、销售等部门的印章也可;若没办法盖印章的话,则尽量要找公司级别较高的人员签名,因为这类人员的流动性不太强,同时配合相应的照片、视频。若用车辆送货上门的,还可以启用行车记录仪等摄录方式,记录送货到点,接收货物的全过程。

  3

  对于购货一方,若发现接收的货物存在问题,要立即拍照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联系方式,用书面文字通知的形式向买方交涉,留下有效证据,不要事隔很久之后才提及质量问题,又没有证据支撑,一旦打官司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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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作为目前最常用的一种沟通联系方式,也广泛运用于商业活动中,如何做好微信证据的保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首先,若对方微信名不是实名的话,应将对方的微信名修改备注为实名;第二,商业对话尽量用文字形式表述,并且尽量使用比较完整的表述方式,包括称呼、货物数量、价格等内容;第三,不要删除双方之间的对话内容;第四,一旦出现纠纷,为固定证据,视需要对对方朋友圈等微信的相应内容采取截图等证据固定措施。

  总之,在买卖交易的商业活动中,为确保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控制商业风险,事前最好还是要签订合同,送货要有必要的书面确认,并配合照片、视频等证据,所谓有备无患,多一个心眼并不为过。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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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定州律师席永明

  席永明律师,2001年河北现代政法专修学院专科毕业,后自修河北大学法律本科,于2006年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先后执业于平恒律师事务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后和其他律师组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现为该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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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证号:11306200910641081

  执业机构: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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