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國際病毒分類委員會(ICTV)冠狀病毒研究小組在《自然·微生物》雜誌上發表論文,正式將新型冠狀病毒命名爲“SARS-CoV-2”。這篇論文的公開發表也意味着,新冠病毒在分類學上有了一個統一的名字。但是,WHO以及不少國內學者都對這個名字提出了質疑。那麼,SARS-CoV-2這個名字是怎麼得出的?它與SARS-CoV在名稱上爲什麼如此接近?

撰文丨楊心舟

WHO命名原則

早在2月11日,世界衛生組織就宣佈,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命名爲“COVID-19”。不過,COVID-19僅僅只是是對疾病的命名,而不是針對引發疾病的新冠病毒。同樣在2月11日,國際病毒分類委員會冠狀病毒研究小組在預印本網站發佈論文稱,按照分類學的命名規則,此次新冠病毒應該被命名爲“SARS-CoV-2”。

先不論病毒名字如何來的,兩個組織命名的出發點都沒有錯,而之所以會產生分歧,就在於兩個組織在病毒命名要求上存在差異。世界衛生組織通常負責給病毒引起的疾病命名,會遵循以下原則:疾病不能指代特定的人、人羣或者地理位置。在命名原則中,WHO就明確指出了一些應被避免使用的例子,比如MERS(中東呼吸綜合徵)、Spanish Flu(西班牙流感)、Lyme disease(萊姆病)。

另外,特定的動物名字或者產業也不應該包括在疾病名稱內,比如Swine flu(豬流感)。而最關鍵的一點就是,新病毒以及疾病命名不能引起公衆的明顯恐慌,這也是世界衛生組織此前不同意將新冠病毒命名爲“SARS-CoV-2”的原因。

曾於2002-2003年席捲全球的SARS,給全球尤其是亞洲地區造成了深刻影響。許多人聽到SARS仍能回憶起當年抗疫的嚴峻形勢,因此,世界衛生組織希望避免因爲新病毒名稱帶來的莫名恐慌情緒。

根據現在的病理樣本研究,以及不斷湧現的基礎研究,包括不久前才釋出的首張刺突蛋白冷凍電鏡圖,科學家推測新冠病毒的傳染性應該要強於SARS冠狀病毒。而致死率方面,新冠病毒則要遠低於致死率達到10%的SARS。因此,世界衛生組織也不願讓公衆通過名字就將此次疫情和SARS聯繫在一起,不同意使用“SARS-CoV-2”。目前,世界衛生組織仍在使用“COVID-19病毒”這樣的表述。

ICTV的命名依據

但是,這種命名方式並不適用於國際病毒分類委員會(ICTV)常用的分類學原則,ICTV通常負責給病毒起分類學名稱,是嚴格按照分類學遠近,先有病毒種屬名,再有病毒名,比如是先有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徵相關冠狀病毒(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related coronavirus)這一病毒種,再有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徵冠狀病毒(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病毒種屬不能縮寫,而到單一病毒時才能縮寫,因此有了“SARS-CoV”這一熟悉的名稱。

而病毒要歸到哪一種屬,全部由它的基因序列以及與相應種屬的相似性決定,即遺傳相似性是病毒分類和命名的主要參考依據。根據ICTV冠狀病毒研究小組的分類方法,冠狀病毒基本會按照刺突蛋白的血清活性,以及一些重複蛋白的相對基因序列來分類,這些蛋白在一個病毒種中是嚴格保守的,也是區分病毒種屬的關鍵。

科學家通過對新冠病毒的基因和蛋白進行分析,確定了新冠病毒應該歸屬於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徵相關冠狀病毒(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related coronavirus)這個種屬,而在這個種屬下的病毒都會以SARS開頭來命名,因此將新冠病毒稱作“SARS-CoV-2”是符合分類學邏輯的。

而在之前的一些研究中,已經確定新冠病毒與“SARS-CoV”的核酸相似性爲79.5%,而在7個保守的非結構蛋白氨基酸序列上,新冠病毒與“SARS-CoV”具有94.6%的相似性。另外,新冠病毒在人體細胞上的結合受體也與“SARS-CoV”一樣,同樣都爲ACE2。因此ICTV冠狀病毒研究小組在論文中指出,這說明新冠病毒已經有了種屬,沒有必要給新冠病毒額外取種屬名,而是按照SARS的命名方式來操作就可以了。

那MERS爲什麼又能單獨取名呢?這是因爲MERS本身在演化樹上就無法歸類於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徵相關冠狀病毒,“MERS-CoV”與“SARS-CoV”的基因相似性只有54.9%,並且前者與人體細胞結合的受體也不是ACE2,而是DDP4(二肽基肽酶4)。因此,需要給“MERS-CoV”單獨命名。

其實,在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徵相關冠狀病毒種下,還有許多冠狀病毒是以SARS開頭來命名的,這些病毒有的是從蝙蝠中分離獲得的,也有從人體內分離出來的。而在這些病毒中,能夠導致SARS的其實只有2002-2003年傳播的“SARS-CoV”。這種分類命名方式並不是根據病毒能導致什麼疾病決定,而是完全基於基因序列和保守蛋白結構。

最終命名?

ICTV冠狀病毒研究小組也解釋稱,這些病毒名字中的SARS是爲了突出它們與這一原始病毒在演化上的關係,而不是臨牀疾病層面的關係。ICTV認爲,不只是新冠病毒應該按照此類方法命名,其他待定的或者將來出現的病毒種類都需要以分類原則來命名,這樣不會造成其他人、科學羣體對病毒的誤解。

從當前的“SARS-CoV-2”病理數據來看,新冠肺炎的疾病特點和傳播方式可能與“SARS-CoV”是存在差異的。ICTV冠狀病毒研究小組認爲,在流行病學方面,研究人員應將“SARS-CoV-2”的暴發與2002至2003年SARS-CoV區別對待。儘管取什麼樣的名字不能直接改變疾病的發展,但他們也強調,選取恰當的名字能夠促進科學界對病毒的統一認識,並且推進相關研究的開展。

無論是誰,看到“SARS-CoV-2”與“SARS-CoV”時,就能夠意識到兩種病毒在遺傳學上是非常相似的,這其實有助於對同種病毒之間的聯繫展開研究,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這些人類病原體,研究它們與來自蝙蝠或其他宿主的冠狀病毒之間的演化路徑。

當然,在ICTV冠狀病毒研究小組的論文出現在預印本網站時,就已經有許多中國科學家聯名在《柳葉刀》上發表文章,提出了反對意見。他們認爲,這種命名會直接造成不可估計的後果。因爲現在疫情還未結束,病毒仍然在演化,將來是否會成爲一種低致死率,每年流行的季節性病毒還並不清楚。現在就將其稱作“SARS-CoV-2”會給未來產生季節性疫情的國家帶來嚴重社會穩定和經濟影響。

另外,ICTV只參與病毒種類(virus taxa)的創建和命名,例如物種、屬、科等,而不參與病毒具體名稱的命名。也就是說,“SARS-CoV-2”在分類學上的名字和位置已經確定了,但科學界會不會採納這個名稱來稱呼新冠病毒,目前還不確定。新冠病毒最終的通用名稱是什麼,可能只能根據病毒的演化過程和疫情的發展狀況來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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