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赢了!《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岳云鹏赢了!《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

近日,针对《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侵权。

“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啊五环,你比六环少一环”,对于《五环之歌》相信大家都能哼上两句,一方面是因为它改编自大家耳熟能详的歌曲《牡丹之歌》;另一方面,也取决于2015年电影《煎饼侠》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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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家对于版权并没有像现在这么重视,所以对于《五环之歌》的改编大家认为没有什么不妥。不过在2018年,众得文化获得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授权后,将岳云鹏以及投资拍摄电影的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四方侵权。

经审判,法院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单个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岳云鹏赢了!《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

据了解,《牡丹之歌》歌曲的作词人乔羽曾将著作权之财产权利授权给乔方,而乔方将这首歌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了众得公司。

以此来看,众得公司仅有三方合作作者一方的授权,再加上《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侵权。

所以,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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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淘票票媒体号:星闻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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