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嶽嶽贏了《五環之歌》終審判定不侵權《牡丹之歌》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衆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萬達彩視傳媒有限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嶽龍剛(藝名岳雲鵬),關於音樂作品《五環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衆得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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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德雲社相聲演員岳雲鵬的《五環之歌》紅遍大江南北,這首歌使用《牡丹之歌》的曲,但歌詞並不相同。法院認爲原版《牡丹之歌》屬於分開版權,曲是由唐珂和呂遠享受版權,而詞的著作權歸屬於喬羽,後來喬羽將該曲的所有版權都賣給了衆得文化公司。

原告京衆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只擁有歌詞版權,《五環之歌》除了一個“啊”字和原歌曲中重複了,再沒有任何其它涉及侵權的行爲,所以最終判決岳雲鵬的《五環之歌》沒有構成侵權。

小嶽嶽贏了《五環之歌》終審判定不侵權《牡丹之歌》

《五環之歌》的案件已經終審,不過小嶽嶽的另一首歌《新五環之歌》侵權風波還在審理中。此前因認爲“美團”的廣告曲《新五環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編權,北京衆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廣告曲的改編者岳雲鵬、廣告製作者北京贊意互動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和“美團”運營商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餘元。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案件還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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