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鹹豬手入刑案宣判 男子地鐵猥褻被判6個月
(原標題:上海首例“鹹豬手”案今日宣判 男子地鐵猥褻被判6個月)
新京報快訊 近年來,在公共交通領域發生的性騷擾、猥褻事件經常見諸報端。今天(10月15日),記者從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獲悉,上海市軌道交通領域首例“鹹豬手”入刑案件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
案情回顧:被害人包括一名未成年女性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1日18時23分至18時29分許,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在上海市軌道交通八號線列車車廂內,緊貼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側,左手搭在自己右臂並持續觸摸該女子胸部等部位。
期間,該女子挪動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繼續緊貼並實施觸摸行爲。
18時31分許,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樣方法觸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覺後質問,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當場扭送至軌交公安。
8月26日,上海鐵檢院以涉嫌強制猥褻罪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該案繫上海市軌道交通領域首例“鹹豬手”入刑案件。
法院:被告人行爲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
今天上午,靜安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當庭作出宣判。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鐵車廂相對擁擠、不易察覺、較難避讓的客觀條件,以及被害女性當衆羞於反抗的心理特點,違背婦女意願,先後對兩名女性強行實施摸胸等猥褻行爲,且其中一名爲未成年女性,其行爲已構成強制猥褻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的行爲不僅侵害被害人人身權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擾亂軌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公訴機關根據被告人犯罪具體情節,將“公共場所當衆強制猥褻”作爲入罪情節,不再以加重情節重複評價,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應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個月的判決。
案件難點:證據薄弱、當事人不願主動報案
此前,上海鐵檢院調研時發現,近年來上海市公共交通領域的性騷擾案件基本都作行政處罰,沒有刑事判決的先例,這也導致了行爲人反覆多次作案,乘客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
該院根據這種情況撰寫了《上海鐵檢院關於公共交通領域性騷擾防治工作的情況報告》,發現該類案件入刑存在證據與法律適用兩大難題。
上海鐵路運輸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金鶯表示,該類案件存在證據薄弱及當事人不願意主動報案的難點。“地鐵內雖設有監控,但是若犯罪嫌疑人在監控盲點實施犯罪行爲,或者受害人不願主動報案,就很難找到證據來定罪。”對此,金鶯鼓勵市民在遇到類似事件時要勇敢站出來,呵斥“鹹豬手”並報警處理。
靜安法院副院長、本案的主審法官丁德宏在庭後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類似這種軌道交通內強制猥褻案件取證十分困難,主要是因爲嫌疑人猥褻行爲短暫以及被害人不主動報案。
在此案中,被告人其實是對三位女性先後實施了猥褻行爲(中間一位女性至今未找到),尤其是對第一位未成年女性不斷觸摸,在對方不斷躲閃的情況下,還不斷地靠近,強制猥褻情節表現充分,證據確鑿。
丁德宏表示,希望通過此次嚴懲,對在公共場所有類似行爲的行爲人起到震懾作用,讓他們不敢再伸“鹹豬手”;也希望廣大女性勇敢站出來,遇到不法侵害時像本案第三位被害女性一樣嚴厲指責被告人並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