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孟強表示:“像深圳老人蔡某某,如果確實屬於孤老,又沒有事先立遺囑說將財產贈給誰,則屬於無人繼承,其侄女如果對其進行過照顧,則屬於上述第14條所說的‘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則‘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這也是最終判定分給老人侄女30%份額的原因,剩餘70%的份額則按第32條的規定收歸國有。依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的規定,“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時,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深圳孤寡老人蔡某某去世後,留下一套房產,最近該房產70%的份額被法院判決收歸國有,餘下30%的份額被判給生前對其盡過扶養義務的侄女。判決結果出爐後,一些網友認爲“不合情理”。

這樣的判法是否合理合法?正在編纂的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又將如何對待這一問題?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孤寡老人過世房產無人繼承 收歸國有合不合理?

訂遺囑指定送給誰 可避身後財產爭議

提醒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表示,如果一些沒有繼承人的老人不願自己去世後財產因無人繼承而被收歸國有情況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事先訂立遺囑的方式解決:“對於個人的財產,可以提前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做出妥當的安排,在遺囑中將財產指定贈送給想贈送的親朋好友,這樣就可以避免自己去世後財產被收歸國有。”(董柳)

案例

深圳一名孤老過世

房產70%收歸國有

深圳市司法局官方網站4月16日披露了一條《深圳市司法局申請啓動司法確認程序 羅湖一無主房產收歸國有》的消息:

2017年9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顧問室在工作中,發現位於羅湖區都市名園的一處物業存在疑似無主房產的情況。經進一步瞭解得知,羅湖區村民蔡某某,膝下無兒無女,年老後投奔侄女,由侄女爲他養老送終。依據蔡某某生前簽訂的拆遷賠償協議,其名下擁有一套回遷房,該回遷房在其去世後才建成安置。蔡某某侄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配該房產。考慮到蔡某某侄女對蔡某某生前盡了扶助義務,併爲他辦理喪葬事宜,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定蔡某某侄女獲得回遷房30%的房產份額,剩餘70%的房產份額無主。

得知此信息後,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顧問室組織骨幹力量積極應對,研究相關法律法規、蒐集全國類似案例、認真分析研判,最終確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之規定。

2018年1月2日,法律顧問室代理深圳市政府依法向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認定無主財產申請。同日,該院受理該案。2018年2月1日,羅湖區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報》刊登“關於認領羅湖區都市名園×××房的公告”,在公告期限一年之後,該房產份額仍然無人認領,2019年2月20日,羅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顧問室代理深圳市政府出庭,法院一審終審判定涉案房產70%份額歸國家所有。

聲音

多地發生類似案例

實際判法不盡相同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瞭解到,國內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深圳並非首例,上海、保定、杭州、荊州、廣州、江門等地都有類似案件發生。其中,上海、大連的相關案件中,法院判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保定、杭州等地案件中,無主財產被收歸集體所有;廣州、江門等廣東省的三件案中無主財產爲申請人所有。

廣州市民鄧某志因爲患病,沒有生活能力,一生未婚未育,一直由其父母及其哥哥鄧某、嫂子王某某照顧,共同生活。鄧某志的父母有三個子女,其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已去世。

2014年,58歲的鄧某志去世,遺留下一套位於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橋東路的房屋。鄧某志死亡後,嫂子王某某及其子女辦理了鄧某志的喪葬事宜。

後來,王某某申請繼承該房。廣州市番禺區法院於2017年2月在法院公告欄、番禺區市橋街橋東社區公告欄及涉案房屋門前發出認領上述房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爲一年,屆滿後房產仍無人認領。

法院審理指出,人民法院受理認定財產無主申請後,經審查覈實,發出財產認領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依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的規定,“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時,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法院就此認爲,申請人王某某對鄧某志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可以分配適當的遺產,故王某某申請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番禺區法院一審終審判決鄧某志遺留的房屋爲無主財產,歸申請人即其嫂子王某某所有。

解讀

按現行繼承法規定

收歸國有沒有疑問

“現行繼承法出現像深圳法院這樣的判決並不奇怪。”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接受羊城晚報採訪時說。

“一些人可能覺得不是很公平,擔心政府是不是存在與民爭利的情況。另外隨着人口老齡化的到來以及社會價值的多元,很多人沒有結婚也沒有子女,這些人也擔心收歸國有是不是不太合理。”孟強說。

孟強介紹,現行繼承法於1985年制定、施行,其中第10條規定了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共兩個順序的繼承人。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孟強表示:“像深圳老人蔡某某,如果確實屬於孤老,又沒有事先立遺囑說將財產贈給誰,則屬於無人繼承,其侄女如果對其進行過照顧,則屬於上述第14條所說的‘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則‘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這也是最終判定分給老人侄女30%份額的原因,剩餘70%的份額則按第32條的規定收歸國有。因此,有關部門的做法可能未必合情理,但符合繼承法的規定。”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也告訴記者:“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在沒有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深圳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

繼承編草案編纂 強調國有公益目的

修法

當前,民法典繼承編正在編纂中,繼承編草案已於2018年8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

“對比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一審稿和現行繼承法關於繼承的規定,我們發現,繼承編一審稿基本沿襲了現行繼承法,但有些進步。草案一審稿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也即草案一審稿強調收歸國有後用於公益目的,增強了收歸國有行爲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孟強說。

楊立新表示,現實生活中,終究存在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現行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只有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兩個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人的範圍基本是三代以內的直系親屬,這一範圍還比較窄,也比較容易導致無人繼承遺產的情形出現。

楊立新說:“在無人繼承的財產可能增多的情況下,我們原先建議擴大到四親等以內的直系血親和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記者注:親等是計算親屬引關係親疏遠近的單位。親等越多,關係越遠。四親等比四代的範圍還要寬泛。大概而言,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是四親等的旁系血親。)這樣就能大大拓展繼承人範圍,減少財產無人繼承情形的出現。目前爲止,立法機關還沒有采納這個意見。”

孤寡老人過世房產無人繼承 收歸國有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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