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尤夫股份3月9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公司2016年年度告、2017年半年度报、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等行为,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尤夫股份改正,给予尤夫股份和相关责任人警告、罚款等处罚。尤夫股份未在《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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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年多的立案调查,尤夫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尤夫股份3月9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公司2016年年度告、2017年半年度报、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等行为,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尤夫股份改正,给予尤夫股份和相关责任人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对实际控制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ST尤夫维权入口

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友维律师提示,尤夫股份的违法事实非常复杂,并且在证监会立案调查后仍继续实施,相对来说,投资者维权索赔的时间段也较为复杂。我们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内容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索赔的条件可以初步确定为:在2017年3月29日—2018年1月18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2018年1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的投资者。或者在2018年4月28日—2019年8月9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2019年8月9日收盘时仍持有的投资者。最终的索赔条件将由法院判决认定。韩友维律师表示,为了维权,不少尤夫股份的股民已经等了整整两年多的时间,现在立案调查一事终于有了初步结论,给维权带来了希望,看到调查结论的当天晚上韩友维律师就接到许多股民的电话咨询。目前韩友维律师团队正指导股民抓紧准备材料,正式启动维权索赔工作。

据《行政处罚与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尤夫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2017 年度新增占用金额为 1.24 亿元,占 2016 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 5.12%;2018 年上半年新增占用金额为 3.83 亿元,占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1.21%。尤夫股份未在《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尤夫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7.30亿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 10.80 亿元;《2017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 26.20 亿元,其中,重大关联担保金额 6.30 亿元。

三、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尤夫股份未在《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前2018年5月9日晚间尤夫股份曾公告称,收到实控人颜静刚和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集团承诺函。颜静刚承诺,如因其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导致尤夫股份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公司本身被证监会等部门立案调查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其均会在公司承担责任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公司予以全额赔偿。上海中技集团承诺对颜静刚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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