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官法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此,那順孟和委員認爲,兩年時間並不足以割斷一個法官所建立的人脈、人情關係,應該客觀對待法官向律師職業流動的問題,檢察官亦是如此。王洪堯委員表示,法官法、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體現了充分發揚民主,符合法官、檢察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特點、規律和基本要求,建議表決通過。

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4月21日電(記者 孫少龍、羅沙)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0日分組審議了法官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和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爲,法官法、檢察官法修訂草案經過三次審議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肖懷遠委員認爲,法官法、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有三個明顯的特點:一是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決策和部署;二是充分吸收了司法體制改革實踐的經驗,特別是廣泛深入聽取和吸收了各地區、各方面的意見;三是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在賦予法官、檢察官司法權力和加強保障的同時,強化了對他們的監督和制約。他建議審議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早日實施。

王洪堯委員表示,法官法、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體現了充分發揚民主,符合法官、檢察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特點、規律和基本要求,建議表決通過。

與會人員在表示贊成的同時,也對兩部草案三審稿的進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議。

對於兩部草案的三審稿中規定的“參加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遴選的法官、檢察官應當在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擔任法官、檢察官一定年限”,尹中卿委員表示,“一定年限”需要規定清楚。建議恢復二審稿的規定或適當縮短年限要求,這在實踐中更有利於法官、檢察官隊伍建設,有利於法官、檢察官素質的提高。

法官法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此,那順孟和委員認爲,兩年時間並不足以割斷一個法官所建立的人脈、人情關係,應該客觀對待法官向律師職業流動的問題,檢察官亦是如此。“要麼不作兩年的規定,允許他直接流動,要麼就規定得長一點。”那順孟和委員說。

鄧麗委員則建議,對有律師經歷的法官、檢察官,增加規定不得擔任其所任職律師事務所代理案件的主審法官、檢察官。

在法官、檢察官職責方面,彭勃委員建議,在草案中明確法官、檢察官在職權範圍內對所辦理的案件“終身”負責。這樣既符合當前的司法實踐,又能鞭策和加強法官、檢察官對辦理案件負責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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