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复员恢复户口登记(干部复员落户)

办理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自动生成)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

(五)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即办即取。

办理地点

受理窗口:复员干部接收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省级或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

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

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受理窗口: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安置地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五)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

编辑:寸 洪

审核:张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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