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北“舉報紅人”李志敏改判無罪,獲67萬國家賠償不滿)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河北“舉報紅人”李志敏被控敲詐勒索、重婚罪一案,重審改判無罪。李志敏以“被羈押四年三個月”爲由提起國家賠償申請。今日(10月17日),新京報記者從河北灤州法院及李志敏國家賠償代理律師朱孝頂處獲知,李志敏一案,灤州法院已做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精神損害撫慰金、扣押物品貶值損失等共計76.4萬餘元。李志敏對此表示不滿意,將考慮申訴。

今年7月8日李志敏一案,重審改判無罪。李志敏手持無罪判決書。 受訪者供圖

李志敏申請國家賠償600萬餘元

新京報此前報道,李志敏通過網絡自媒體舉報當地官員違法違紀線索,新華社等多家媒體報道後,多名官員被查,其因此在河北“出名”,被稱爲“舉報紅人”。後灤州檢方提起公訴,李志敏被控敲詐勒索罪、重婚罪。灤州法院判其有期徒刑11年9個月。

此案於今年7月8日重審宣判,法院改判其無罪,返還被扣押財產。獲釋前,李志敏已被羈押4年3個月。

今年8月12日,李志敏在家人陪同下正式向賠償義務機關灤州法院,提起552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8月22日,李志敏又申請追加國家賠償49萬餘元,賠償總金額達600萬餘元。李志敏解釋說,“是賠償我的誤工費。”

此外,李志敏還向灤州法院遞交了相關法律文書、其患病的診斷證明和病歷、家屬委託辯護律師的協議和律師費發票。附件中,他還提供了灤州警方搜查錄像、扣押清單和相關光盤等4個,以及相關借款人的借條。

灤州法院以“符合立案條件”,對他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

李志敏向灤州法院遞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 受訪者供圖

李志敏共獲賠67萬餘元國家賠償

今日(10月17日),新京報記者從灤州法院及李志敏國家賠償代理律師朱孝頂處獲知,李志敏一案,灤州法院已做出國家賠償決定。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一份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灤州法院認爲,賠償請求人李志敏經重審,被改判無罪,其被無罪羈押1552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其申請國家賠償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該院作爲一審判處賠償請求人李志敏有罪的法院,應當作爲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最終,賠償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49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扣押物品貶值損失約1.6萬元,因終止保險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損失6.8萬餘元,共計67.6萬餘元。此外,該院爲賠償請求人李志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禮道歉。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李志敏向灤州法院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對於李志敏提出的維權成本損失54.9萬餘元、後續治療費用30.9萬餘元及因長期羈押導致借款人失蹤無法追逃的借款損失240萬元等,灤州法院均不予支持。

今日下午,李志敏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對賠償結果並不滿意,將考慮向唐山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做出賠償決定。

劉雨欣 本文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劉雨欣_NBJS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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