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饒某通過微信欲出售一隻“日本袖珍石猴”,並在朋友圈發佈該獼猴的視頻及文字銷售信息。經羣衆舉報,湖北省恩施市公安機關將其抓獲。經調查,該獼猴是饒某未經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花費了1.2萬元從遼寧購得的,賣家通過託運方式將獼猴交付給饒某飼養。

獼猴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屬於二級保護動物。法院經審理,饒某自願認罪認罰,最終判處其犯收購、出售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權威解讀

本案的爭議焦點爲饒某收購、銷售獼猴的行爲是否構成收購、出售野生動物罪。按照刑法第341條的規定,本罪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

對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範圍,2000年11月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本案中的“日本袖珍石猴”經調查鑑定,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確定的野生動物。

《解釋》的第二條明確: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爲目的的購買行爲;“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爲;“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爲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爲。本案中,饒某的銷售行爲是顯而易見的。另外,即使他最初購買是爲了飼養,也不影響購買行爲的成立。

我國爲了規範野生動物保護制度,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定: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衆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本案中,饒某的購買、銷售行爲並未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因此,其行爲構成收購、出售野生動物罪。

本案判決於去年12月,最後判處緩刑一方面是因爲銷售行爲未遂,另一方面是因爲被告人認罪認罰。其後不久,隨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國各地蔓延,我國採取了更爲嚴格的野生動物保護制度。今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並將在疫情期間實施相應犯罪作爲從重情節予以考量。(據北京日報 徐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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