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等人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两年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勉县城区宾馆、网吧等公共场所,多次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侮辱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依法应当从严处罚。10月17日上午,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22人涉嫌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恶势力犯罪案在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

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22人恶势力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10月17日上午,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22人涉嫌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恶势力犯罪案在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勉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审,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22人恶势力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等人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两年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勉县城区宾馆、网吧等公共场所,多次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侮辱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依法应当从严处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其余21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22人恶势力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宣判的第二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彰显了该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切实维护了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22人恶势力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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