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午,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馮傑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馮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已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馮傑利用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山西宏陽鋼鐵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總指揮、白銀有色金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甘肅省環保廳廳長、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爲他人在項目開發、工程承攬、產品購銷、原材料供給、環保項目審批等事宜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170.910674萬元。被告人馮傑及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共計摺合人民幣3189.402149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馮傑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馮傑及其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爲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鑑於馮傑有自首情節和立功表現,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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