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本是艳阳高照、秋高气爽的周日,人们早早出行享受难得的假期。但是,这辆重庆公交车上的乘客高兴地出门,却再也回不了家......

(图片来源于网络)

10月28日上午10时许,重庆万州一公交车在长江二桥失控坠江......

根据调查事实

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样的冲动

同样的悲剧

一起来看看那些相似案例

案例一

2014年11月5日8时许

白某乘坐公交车去往吉林省某地购物广场。当车已行驶过其所要下车的站点时,白某才按铃要求下车,该车驾驶员赵某向白某解释非站点不能停车,遂引起白某不满并辱骂赵某。当承载车内10余人车辆行驶至一大桥上时,白某上前殴打并拉扯正在驾驶该公交车的赵某,致使方向盘失灵,车辆撞至大桥中间防护栏,导致车辆左前侧受损,大桥护栏被撞坏。

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

2015年6月14日7时许

胡某在上海市某地乘上由严某驾驶的公交车,在车行驶过程中,胡某以错过站点为由要求严某停车,在遭拒绝后,胡某为迫使严某停车,不顾行车安全及车上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拉扯正在驾驶车辆的严某手臂及车辆方向盘,致车辆失控撞击路边路灯杆后停下,胡某趁机跳车逃逸。

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三

2015年11月3日下午

吴某与王某乘坐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一路段时,吴某要求公交车司机余某在未到站的情况下中途停车,在未获理会后,为泄愤,其不顾余某正在驾驶公交车而上前拉扯对方前胸衣服,并将对方强行拖离驾驶位,导致该公交车在失控状态下行驶十余米。余某在挣扎中将车辆紧急刹停,车内乘客因此磕碰受伤。事件发生后余某欲电话报警,吴某以推搡、拉扯、夺手机等方式进行阻止,后在王某帮助下跳窗逃离。当日14时许,吴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

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四

2018年3月4日16时25分许

邓某在广东省某地公交车上因投币找零钱问题与公交车司机黄某发生争执,公交车行驶过程中,邓某对正在驾驶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的司机黄某进行殴打,导致黄某在对公交车紧急制动过程中失控撞向路边绿化带处,公交车右前侧损坏以及车内2名乘客从座位上摔倒在车厢地板上。公交车停止行驶后,邓某对黄某拳打脚踢,黄某报警并关闭车门,邓某试图从驾驶位车窗处跳车逃离现场,被赶赴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诊断,被害人黄某头部和肢部均有外伤。

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悲剧往往发生在一念之间......

检察官提醒

生命只有一次,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唯一且宝贵的。

汽车本是便利出行的交通工具,

但因为一些不文明习惯,

却让其成为了生命终结者!

但愿,

天底下所有的司机、乘客引以为戒,

都能遵守交通规则,

谨慎文明驾驶、文明出行,

只有这样,

我们每一个人,

才能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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