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本是豔陽高照、秋高氣爽的週日,人們早早出行享受難得的假期。但是,這輛重慶公交車上的乘客高興地出門,卻再也回不了家......

(圖片來源於網絡)

10月28日上午10時許,重慶萬州一公交車在長江二橋失控墜江......

根據調查事實

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與正在駕車行駛中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發生爭吵,兩次持手機攻擊正在駕駛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實施危害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爲,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冉某作爲公交車駕駛人員,在駕駛公交車行進中,與乘客劉某發生爭吵,遭遇劉某攻擊後,應當認識到還擊及抓扯行爲會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將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劉某,後又用右手格擋劉某的攻擊,並與劉某抓扯,其行爲嚴重違反公交車駕駛人職業規定。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爲,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因此,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爲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樣的衝動

同樣的悲劇

一起來看看那些相似案例

案例一

2014年11月5日8時許

白某乘坐公交車去往吉林省某地購物廣場。當車已行駛過其所要下車的站點時,白某才按鈴要求下車,該車駕駛員趙某向白某解釋非站點不能停車,遂引起白某不滿並辱罵趙某。當承載車內10餘人車輛行駛至一大橋上時,白某上前毆打併拉扯正在駕駛該公交車的趙某,致使方向盤失靈,車輛撞至大橋中間防護欄,導致車輛左前側受損,大橋護欄被撞壞。

法院最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白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案例二

2015年6月14日7時許

胡某在上海市某地乘上由嚴某駕駛的公交車,在車行駛過程中,胡某以錯過站點爲由要求嚴某停車,在遭拒絕後,胡某爲迫使嚴某停車,不顧行車安全及車上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拉扯正在駕駛車輛的嚴某手臂及車輛方向盤,致車輛失控撞擊路邊路燈杆後停下,胡某趁機跳車逃逸。

法院最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三

2015年11月3日下午

吳某與王某乘坐公交車。當車輛行駛至一路段時,吳某要求公交車司機餘某在未到站的情況下中途停車,在未獲理會後,爲泄憤,其不顧餘某正在駕駛公交車而上前拉扯對方前胸衣服,並將對方強行拖離駕駛位,導致該公交車在失控狀態下行駛十餘米。餘某在掙扎中將車輛緊急剎停,車內乘客因此磕碰受傷。事件發生後餘某欲電話報警,吳某以推搡、拉扯、奪手機等方式進行阻止,後在王某幫助下跳窗逃離。當日14時許,吳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

法院最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案例四

2018年3月4日16時25分許

鄧某在廣東省某地公交車上因投幣找零錢問題與公交車司機黃某發生爭執,公交車行駛過程中,鄧某對正在駕駛公交車行駛過程中的司機黃某進行毆打,導致黃某在對公交車緊急制動過程中失控撞向路邊綠化帶處,公交車右前側損壞以及車內2名乘客從座位上摔倒在車廂地板上。公交車停止行駛後,鄧某對黃某拳打腳踢,黃某報警並關閉車門,鄧某試圖從駕駛位車窗處跳車逃離現場,被趕赴現場的公安民警抓獲歸案。經診斷,被害人黃某頭部和肢部均有外傷。

法院最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鄧某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案例均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

這樣的案例還有很多,悲劇往往發生在一念之間......

檢察官提醒

生命只有一次,

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唯一且寶貴的。

汽車本是便利出行的交通工具,

但因爲一些不文明習慣,

卻讓其成爲了生命終結者!

但願,

天底下所有的司機、乘客引以爲戒,

都能遵守交通規則,

謹慎文明駕駛、文明出行,

只有這樣,

我們每一個人,

才能高高興興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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