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爲工作增添不少便利,但也帶來不少煩惱。近日,浙江寧波王女士因爲在下班時間未及時在微信工作羣內彙報工作而遭到辭退,儘管在寧波市總工會的幫助下,王女士維權拿到了應得的賠償金,但該事件引起網友熱議:下班後,面對“緊急工作微信”回還是不回?下班時間回覆微信算不算加班?

單位無權要求職工下班後有事必回

2017年7月,王女士進入寧波某飲品店工作,擔任店長。2018年7月2日22時23分,王女士所在單位負責人在工作微信羣上要求在10分鐘內發當月營業額,不發就辭退。王女士因懷孕較早入睡未及時回覆,10分鐘後,單位負責人在微信工作羣上通知王女士已被辭退。次日王女士上班時,單位告知其已被辭退,並拒絕向王女士支付上月的工資。

下班時間回覆工作微信算不算加班?

王女士隨後向寧波市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求助,在律師的幫助下,王女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2018年8月7日,王女士所在單位主動聯繫律師與王女士進行調解,王女士拿到了1.8萬元賠償金。

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後引發了熱議,下班時間沒有及時回覆工作微信屬於嚴重違紀嗎?對此,寧波市總工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單位無權要求職工下班後有事必回。《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該尊重職工的休息權,不應隨意侵佔職工的休息時間。

下班時間完成工作任務應屬加班

針對下班後在工作微信羣裏談工作,網友“淺倉小南”說:“已經下班了,而且事情也沒着急到必須立刻解決,卻要求必須回覆,感覺自己的休息時間被‘綁架’ ”了。

網友“阿涼”發帖說:“回家後還被單位電話微信找上門加班的事經常發生,單位根本不分工作日還是節假日。但想要認定爲加班,又沒有證據,而工作的時間又都是下班後的碎片時間,維權太難!”

下班之後,職工有義務“時刻準備着”接收指令、通知並及時回覆嗎?如果佔用時間較長,是否屬於隱形加班?

對此,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法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唐毅認爲,理論上職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在下班時間發佈的工作指令。至於是否算加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現在很多單位實行加班審批制,只有經過公司審批的延時工作才屬於加班。但如果公司在職工下班後佈置工作,且明確要求職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這種要求,顯然需要職工利用下班時間完成,應屬於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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