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農行“票據變報紙”大案後續:北京分行相關責任人反訴監管被駁回

記者:張曉雲

隨着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一則判決書的公示,四年前轟動一時的農行北京分行39億票據大案又重新回到大衆視野。

日前,裁判文書網更新了一則農行北京分行原投融部總經理龍芳狀告北京銀保監局的一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因爲對票據案負有管理責任,龍芳被銀保監局處以“禁止10年內從事銀行業工作、取消終身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但龍芳不服該處罰,一紙訴狀將監管部門告上了法庭。

2016年1月13日,農行北京分行投資銀行與金融市場部39億元票據案案發。“票據變報紙”的情節一時間讓市場譁然,也被稱之爲“1.13案件”。

2016年1月22日,農業銀行發佈公告稱,農業銀行北京分行票據買入返售業務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經覈查,涉及風險金額爲39.15億元。

隨後幾個月內,中信銀行蘭州分行9.69億元、天津銀行上海分行7.86億票據案接連爆發,引發票據市場巨震。由於票據案頻發且涉案金額巨大,由此揭開了監管對票據業的整頓與改革的帷幕。

根據判決書內容,“1.13案件”是因爲該行同業買入返售票據經營管理部門,即投資銀行與金融市場部(簡稱投融部)下屬票據業務科四名員工,收受票據中介賄賂,違規將票據業務包提前出庫或假包入庫交由中介再融資,造成鉅額損失。涉案買入返售票據業務共計39筆,涉案金額323.07億元,業務開展時間爲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1月12日。

2017年11月17日,北京市銀保監局公佈了該案的處罰情況,農業銀行北京分行被罰1950萬,這是當年銀監繫統開出的最大罰單。

根據罰單(京銀監罰決字〔2017〕1號、京銀監罰決字〔2017〕19號)顯示,主要負責人姚尚延、張鳴、王冰、劉詠梅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而其他責任人龍芳被禁止10年內從事銀行業工作、取消終身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胡則剛、吳增強分別受到警告並罰款10萬元;殷俊被取消10年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辛銘被取消1年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其中,龍芳爲農行萬壽支行行長;殷俊、辛銘爲北京分行行領導。

本次更新的判決書主人公爲龍芳,自2012年11月底至2015年8月初在農行北京分行投融部任領導職務,之後被調任農行北京分行萬壽路支行行長。

據判決書,2017年9月18日,北京銀監局作出京銀監罰決字[2017]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處罰決定)其中涉及到原告龍芳的主要內容爲農行北京分行時任投融部總經理龍芳的管理責任問題。

被訴處罰決定稱,龍芳於2012年11月-2015年8月擔任農行北京分行投融部主要負責人,在同業票據買入返售業務管理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崗位管理混亂,未按要求設置風險審查和審批崗位;僅以口頭方式進行人崗匹配,未明確票據業務科各崗位間的職責權限;部門內前中後臺未有效隔離制衡,串崗、混崗現象嚴重。

二是部門內部印章管理混亂,票據業務合同專用章管理失控,行政用章制度執行不到位。

三是業務管理混亂,票據出入庫管理失控,未對實物票據保管提出明確要求。

四是員工管理混亂,多次審批同意員工頻繁前往非交易對手所在地取送票據。

因此,監管部門認爲,龍芳作爲案發部門投融部時任主要負責人,長期直管票據業務科,日常管理失職,內部崗位分工、印章管理、票據實物管理、人員出差管理混亂,風險防控失靈。立案調查組從職務、崗位職責、履職情況以及在’1.13案件’發生過程中所起的實際作用等方面綜合認定龍芳對上述問題和農行北京分行’1.13案件’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屬於直接責任人員。

被處罰後,龍芳不服並提起了訴訟,將北京銀保監局告上了法庭。龍芳認爲,其在農行北京分行投融部任職期間,表現優秀,業績突出,不僅沒有違法違規行爲,還被提拔重用。前述處罰決定認定她在農行北京分行投融部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問題是錯誤的,與事實不符。在涉案的39筆票據業務中,龍芳對其中前34筆的審批是合法合規的,且引發“1.13案件”的5筆假票入庫業務均發生在她離職擔任萬壽路支行行長之後。因此,要求法院撤銷銀保監的處罰決定。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北京銀保監局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並無不當之處。因此,判決駁回了龍芳的訴訟請求。

界面新聞記者查閱裁判文書網發現,龍芳和老東家農行北京分行還有多起糾紛,包括名譽權糾紛一審、二審,勞動糾紛一審、二審判決書。

相應的判決書披露,2016年7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龍芳因他案被檢察機關指定住所監視居住。2017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檢查機關將龍芳強制措施變更爲取保候審。2018年9月17日,檢查機關因證據不足,撤銷相關案件。

在名譽侵權案件中,龍芳還以農行北京分行虛構對龍芳的問責情況,將虛假的問責結果上報給銀保監會北京監管局,致使該局在製作報告時記載了錯誤內容,並依據錯誤事實作出了錯誤的行政處罰,給龍芳的名譽造成莫大損害爲由,訴請一審法院判令農行北京分行公開向龍芳賠禮道歉等。不過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經裁定不予受理。

截至目前,農行並未對外披露“農行39億票據大案”的最終損失。

此外,據界面新聞記者瞭解,罰單中的姚尚延、張鳴、王冰、劉詠梅爲被票據中介買通的農行北京分行員工。根據此前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016年12月發佈“王波、姚尚延等八人詐騙、挪用資金等一案(公開版)”起訴書,這波人涉及的票據總金額達上千億。

根據起訴書,重慶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5年3月,王波(另案處理)經人介紹與某銀行分行投資銀行與金融市場部專員姚尚延、張鳴(均另案處理)結識。王波利用多家“過橋行”,與某行北京分行開展票據買入返售業務。截至2015年12月,共發生業務39筆,涉及票據381張,票面金額合計約323億元人民幣。

票據中介王波爲浙江浩初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現已被清算)的實際控制人,主要在杭州、重慶從事票據業務。

2015年3月,王波經人介紹與農行北京分行投資銀行與金融市場部專員姚尚延、張鳴結識。王波利用“過橋行”,與農行北京分行開展票據買入返售業務。截至2015年12月,共發生業務39筆,涉及票據381張、票面金額合計人民幣323.07億元。

2015年5月,王波與姚尚延共謀挪用票據二次貼現用於購買理財產品等經營活動。

後姚尚延、張鳴、王冰、劉詠梅共謀,利用分別承擔的審查審批客戶提交的票據及資料、辦理票據封包移交及入出庫手續等職務便利,共同將已入庫保管的銀行承兌匯票票據包提前出庫交由王波使用。

王波將挪用票據二次貼現後的資金部分用於購買理財產品和支付票據回購款,部分用於高風險股票投資交易等活動。但因投資不當,資金產生鉅額虧損。

2015年12月1日,王波爲騙取資金繼續與某行北京分行開展兩筆票據買入返售業務,僱人製作虛假的票據影像並提供給某行北京分行競價,被告人姚尚延、張鳴、王冰利用職務之便將某行資金挪給王波使用。王波採取上述方式騙得某行北京分行實際支付買入返售款共計約19.77億元。其中8.2億餘元被王波轉至其控制的股票交易賬戶,其餘資金被用於向企業收購銀行承兌匯票等其他營利活動。到期時王波無力支付回購資金。

在此過程中,王波爲感謝姚尚延等人在票據交易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先後送給姚尚延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720萬元。姚尚延將其中的人民幣40萬元分予張鳴,分給王冰人民幣10萬元、分給劉詠梅人民幣10萬元。

雖然起訴書已公開,但這8人最後的刑事判決結果如何,仍待進一步公開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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