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原告潘某诉刘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1.8万元;二、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1.8万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4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姜某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逾期被告刘某、姜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潘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我院于2017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姜某施行执行拘留措施,于2018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刘某施行执行拘留措施。

2017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苞米进行查封,期间有执行笔录及相片为证。2018年5月,被执行人刘某将我院查封的苞米出卖,所得款项未缴至我院。执行员得知此情况后,先是电话联系刘某,要求刘某将卖苞米所得款项缴至我院。刘某电话中表示钱不是自己花的,不愿偿还债务。执行员又于2018年6月初去被执行人刘某家调查情况,刘某见到法院执法车辆后开车逃跑。2018年7月12日,执行员再次来到刘某家调查情况,刘某表示无法接受判决书上规定的本息金额,如还款只能偿还人民币20000.00元,申请人潘某表示不接受调解,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8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执行拘留措施后,申请人潘某致电我院,要求我院针对刘某私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情况进行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刘某拒执行为的刑事责任。

执行员至宾县拘留所调查相关情况。被执行人刘某辩解其名下只有二亩地,他家院子里面的苞米既有其父亲的,也有其已离婚妻子的。并说出“我也不懂法,去年去找我没说什么,就说给我取个笔录,说给我照个相就完事了,我也不知道咋回事”的话,不承认其存在拒执行为。刘某同时表示“现在还款只能偿还人民币10000.00元,潘某若不同意,大不了每年蹲两次拘留”。同时通过走访及调取笔录,取得了宾川村孙家屯、朱录屯村民的证言,证实被执行人刘某虽然账面上土地不多,但每年实际种植亩数及收入远远超过刘某的口述,且每年实际收入足以支付全部案款。申请人潘某同时提供了录音材料证实上述情况。2017年10月26日对刘某所有的苞米进行查封合法依规,查封时刘某及其家人均在场,查封现场无人质疑,自接到查封裁定后法定期限内也无人提出异议。刘某被拘留后进行的陈述,属于为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私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狡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我院决定追究刘某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刑事责任。2019年1月11日,我院形成拒执卷宗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依法立案调查后,于2019年6月25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抓捕。刘某到案后,其父亲来院表示同意代刘某与申请人潘某进行和解并给付全部剩余执行款。案件双方于2019年6月25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将全部款项给付完毕,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典 型 意 义

在法院将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刘某且刘某已签收了相关文书的情况下,刘某依然将法院的查封私自处理并未将所得款项缴至法院,致使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在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被执行人家属主动到法院履行了给付义务,使该案的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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