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共債共籤”原則的運用:出借人如何讓借款人夫妻共同還款

作者:方青、李琴芬

2018年1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確立了“共債共籤”原則,《民法典草案》吸納了司法解釋的內容,將“共債共籤”原則寫入了婚姻家庭編,具體條文內容如下:

《民法典草案》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意味着,如果《民法典草案》獲得通過,“共債共籤”原則將從司法解釋上升到法律層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歷年來前後司法解釋經過多次變化,利益的天平經過多次調整,而此次《民法典草案》盡數吸收“共債共籤”原則,從側面說明該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債權人和夫妻雙方間的利益關係,在司法實踐中受到了一定好評。儘管如此,不可否認的是,“共債共籤”原則下,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明顯加大,債權人需舉證證明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未能有效舉證,將會導致債務被認定爲個人債務,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全面保護。

本文中,筆者結合法律規定及司法案例,總結了幾點關於債權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的建議,供大家參考。

一、牢記“共籤”二字

“共債共籤”原則意在引導債權人加強事前風險防範,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出借款項時,債權人處於主動地位,完全可以要求夫妻共同簽字來規避風險,一旦夫妻雙方都簽字認可,則無論是否離婚、債務多高,夫妻雙方均需承擔債務。否則,債權人就應承擔在舉證不力的情形下,只能讓簽字一方承擔債務的風險。因此,債權人一定要在錢借出去之前即徵詢借款人配偶的意見並讓其簽字確認。

二、獲取未簽字一方的“事後追認”

如果債權人未能在款項出借時讓夫妻雙方簽字,可以事後要求未簽字一方進行追認,追認的方式有多種,包括書面追認(在原有借條/借款協議上補簽字、出具還款承諾書等)以及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追認方式。

參考案例如下:

1.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京02民終81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爲:未簽字一方在離婚後出具了《還款承諾》,該承諾確認的借款均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簽字一方明確表示願意與簽字一方共同償還借款,且未簽字一方按照《還款承諾》的約定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

2.湖南省常寧市人民法院在(2019)湘0482民初2410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爲:未簽字一方事後出具了“以房抵債”的證明,可見其事後知道了這筆借款,且同意用房子抵債,可以認定爲事後追認。

3.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遼07民終2365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爲:未簽字一方在與保證人的微信聊天中表示同意償還債務。

  三、將夫妻雙方拉入借款行爲中,證明借款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無明確的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未簽字一方的“事後追認”,債權人可加強與未簽字一方的“來往”,主動將其拉入借款行爲中,例如,要求籤字一方提供未簽字一方的銀行賬號,直接將借款交付於未簽字一方並由未簽字一方簽收確認;與未簽字一方進行對賬、確認借款利息等事項;由未簽字一方直接向債權人還款等。司法實踐中,未簽字一方實際收取借款或還款的行爲被認定爲存在借款合意的可能性較大。

參考案例如下:

1.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蘇06民終355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爲:債權人出借的款項中有三筆系交付給未簽字一方,且未簽字一方亦多次還款給債權人,據此可以認定該筆借款系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未簽字一方依法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8)蘇民申6348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爲:未簽字一方雖未在借條上簽字,但其之後向債權人出具了利息計算方式的材料、利息清單和對賬清單,且通過其本人的銀行賬戶向債權人歸還了部分借款。

四、密切關注借款去向,明確借款用途是“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需要

首先,債權人在借款之前應當問清借款用途是什麼,並在借條/借款協議上予以書面確認,經確認是爲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生產經營需要所負的債務才借。其次,債權人需知道,法院往往不會僅僅依據借條上註明的借款用途來認定實際借款用途,法院一般會結合債權人提供的證據判斷實際借款用途是什麼。因此,債權人在借出款項後,務必密切關注借款去向,及時、充分地保留相關證據,以證明實際借款用途。

關於“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需要”的標準,法律並無規定,債權人可結合債務人夫妻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子女教育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爲能夠合理說明借款用途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債權人亦可考慮將借款拆分成小金額分多次借給債務人。關於“共同生產經營”,需要債權人密切關注債務人夫妻雙方名下公司、股權以及實際經營的情況,積極主動獲取夫妻雙方均參與經營的證據,如通過電話錄音方式獲取證實未簽字一方實際有參與經營或者知曉借款事實的證據,通過以合作伙伴名義洽談業務方式獲取未簽字一方實際有參與經營的證據等。

關於這部分證據,對於債權人來說,舉證難度非常大,實際操做起來比較難達到法院認定證據的要求,因此,建議儘量做到前三點,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參考案例如下:

1.河北省保定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冀06民終2629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爲:借款用於債務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經營活動,債權人一審提供的其與未簽字一方電話錄音能夠證實未簽字一方對涉案借款知情。

2.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蘇08民終3746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爲:相關證據表明,未簽字一方對健身房共同出資,其曾是健身房微信公衆號的管理員,爲健身房做過宣傳,參與經營管理等。

3.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冀08民終447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爲:未簽字一方雖然未在合夥開發西苑小區二期工程的協議書中籤字,但其負責了西苑小區二期工程的全部後期建設,無論其是否有其他工作,並不能否定其與簽字一方共同參與經營西苑小區二期工程的開發行爲。

4.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蘇06民終4383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爲:未簽字一方雖主張該債務與家庭生活無關,但根據查明的事實,未簽字一方在簽字一方負債期間本身即爲公司監事,其還與簽字一方作爲共同貸款人向銀行貸款用於公司經營,據此可以認定未簽字一方與簽字一方共同經營公司,簽字一方爲公司經營向債權人結欠的債務應認定爲其與未簽字一方的共同債務。

5.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滬01民終5170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爲:簽字一方借款項用於家庭買房,屬於日常生活需要,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且根據查明事實,未簽字一方對於買房一事是知曉的,並委託簽字一方辦理購房事宜,因此其作爲家庭共同成員,理應共同歸還借款。

6.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在(2019)滬0151民初10821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爲:從常理來看,借款3萬元並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圍。

  五、摸清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力證經營獲利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認爲夫妻單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開支的,雖無法證明是用於夫妻共同參與的生產經營,但如果經營獲利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參考案例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634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爲:簽字一方雖然以個人名義借貸了超出日常開支所需債務,但該行爲屬於賺取利差的投資經營行爲,所獲利息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未簽字一方無證據證明其和簽字一方有其他的收入足以支持其購買車輛及多處房產。由於債權人已經證明案涉借款系簽字一方賺取利差的投資經營行爲,利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鄂09民申1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爲: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家庭在北京及漢川多處購買有住房、車輛及資助子女出國留學等,簽字一方借款從事工程承包經營,其收入主要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開支,且未簽字一方個人收入又不足以支撐購買多處房屋、車輛、資助子女留學等高消費活動。

綜上,不難看出,“共債共籤”原則雖然加大了債權人的舉證難度,但這種難度僅是相對於無“共籤”情況下的“事後救濟”,該原則給予了債權人事前防範的主動權。因此,對於債權人而言,最重要的是把握好最開始的主動權,讓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借款事項,及時把握機會讓未簽字一方進行事後追認或者獲得其共同意思表示。在事前防範未做好的情況下,債權人更應當積極主動地收集證據,做好事後救濟工作。

(作者方青爲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琴芬爲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