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實習記者 鮑仔權)訊,近日,銀保監會發布意外險改革意見。直擊意外險經營過程中的痛點問題--一是搭售和捆綁銷售;二是手續費畸高;三是財務數據不真實。

據財聯社記者獲悉,目前,各家保險公司忙碌於向銀保監提交意外險和健康險產品定價回顧報告,重點是評估產品定價的充足性和合理性。

另外,記者瞭解到,險企需要在3月15號之前將'意外險定價回顧報告'和'健康險定價回顧報告'報送至銀保監會。而關於意外險產品定價合理性問題,有資深精算人士認爲要加強保險公司信息披露。

意外險近幾年來發展迅速,2014年以來,每年都有兩位數增長,但2019年人身險公司意外保險增速下降拖動整體意外險保費增速下降至同比增速9.15%,改革在即,未來發展趨勢業內關注。

意外險文件相繼出臺 定價合理性成關注重點

3月5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文件《關於加快推進意外險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後,各家保險公司從精算部到管理層對"意外險定價回顧報告"都極爲重視。

"保險公司要在3月15號之前將'意外險定價回顧報告'和'健康險定價回顧報告'報送至銀保監會,報告的重點是產品定價的充足性和合理性。報告提交後,行業內的大部分保險公司都要對意外險產品進行重新定價和產品形態設計。"一位壽險公司精算人士告訴財聯社記者。

關於產品定價的充足性,上述精算人士進一步向記者解釋到:"產品定價的充足性,通俗講就是保費收入可以覆蓋賠款支出。銀保監的審覈標準是'短期健康/意外保險產品的上一事故年度的再保後賠付率超過150%或者產品經營時間超過3年的短期健康/意外保險產品在過去3個事故年度的再保後賠付率連續超過100%',如若不符合規定,精算責任人必須在產品定價回顧報告中揭示實際經營與產品定價出現重大偏差的原因,並進行整改。"

"目前,行業內意外險的賠付率在萬分之二到萬分之三區間內,大部分保險公司意外險的賠付率在10%以內,故定價的充足性問題不用擔心。"上述精算人士對記者表示。

對於定價的合理性問題,其向記者透露:"按照意外險發生率進行定價,市面上很多意外險產品價格都頗高。但綜合考慮後端費用率,定價的合理性就有所提高。銀保監會在進行意外險產品監管時,重點關注是賠付率情況,而費用率方面的考量,通常視作保險公司自行改進即可解決的問題。但如果對於件均保費通常不過千的意外險產品進行降價,會導致規模效應削弱,件均費用上升。"

保險產品的定價回顧報告由來已久。早在2013年,銀保監就發佈了《關於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的事項的通知》,通知第四條要求保險公司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的定價回顧報告,定價回顧報告要求參照2006年發佈的《關於<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中的第七條則要求保險公司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保監會提交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定價回顧報告,提交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實際賠付情況,分析產品定價的充足性和合理性,報告相應的調整措施。這也是目前保險公司提交健康險和意外險定價回顧報告的主要依據。

意外險價格差異大 信息披露是關鍵

《意見》的出臺和早期的各項文件直指意外險市場的賠付率和產品定價問題,要求保險公司積極採取措施滿足監管的考覈要求。

關於市面上在售的意外險產品價格合理性的問題,徐昱琛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從我國來看,意外險定價是否合理與公司規模關係不大,主要和渠道以及信息有關。產品的定價情況分爲合理、較高、極高三種請情況。"

"定價比較合理的包括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的意外險產品。在行業意外險賠付率爲萬分之二至萬分之三的情況下,以辦公室白領爲例,買100萬的意外險再加上一些意外醫療責任等,互聯網渠道購買大概300元左右,這個價格是比較親民合理的。這一類產品價格下降的可能性是比較小的。"徐昱琛告訴記者。

"第二類意外險產品是通過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購買的意外險產品。這類產品的價格背後對應的行業賠付率是在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點五。100萬保額的保險產品價格在1000至2500元之間。這類產品定價是比較高的,原因一是普通民衆不知道意外險真實的賠付率情況,二是重疾險、醫療險往往和意外險捆綁銷售,消費者很少會一項項查看保險合同中細分險種的定價,三是購買者不清楚網上的意外險產品的價位。"徐昱琛表示。

其認爲,"第三類意外險產品價格極高,銷售渠道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有十幾年歷史的攜程、旅行社、OTA(online travel agency),這類渠道主要銷售航意險。通常銷售價格是二三十,成本大多爲5角,其中的手續費佔到了90%-95%。第二類渠道是最近兩三年新起的,和高息貸款相關。簡單來講,就是借一千元,七天的利息就能達到一兩百,顯然高於國家規定的貸款利率上限,這部分超額的利息通過保險費繳納來收取。用100元購買可能價值不到1元的意外險產品,其中的手續費就能進到互聯網平臺的腰包裏。"

對於價格較高以及極高的產品,保險公司應該採取何種措施進行整改,保監會應該採取何種方式進行監管,徐昱琛認爲,"意外險產品監管的核心和償付能力監管一樣,就是進行信息披露。比如說,客戶購買了平安福以及捆綁的長期意外險,100萬保額意外險收取2500,公佈賠付率爲8%。把信息透明化之後,這樣一個保費顯然是不合理的,無法向消費者解釋,就會倒逼保險公司進行產品整改。否則,投訴、舉報、退保現象會大幅出現。"

另外,《關於加快推進意外險改革的意見》中要求編制意外險發生率表。上述首壽險公司專業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目前,保險公司一般都有自身的意外險發生率經驗分析表,是否編制以及何時編制完成帶來的影響不大。"

對此,徐昱琛認爲:"建立保險行業意外險數據庫,編制意外發生率表,對於保險公司的精算定價和產品開發的工作人員而言是有用的。但是對於消費者而言,用途不大,重要的是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產品賠付率情況的披露和對消費者進行保險知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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