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法審判長怒斥地方政府漠視強拆獲贊,已駁回再審申請)

最高法審判長怒斥地方政府漠視開發商強拆,這一怒民心所向!掃黑除惡不能遺忘強拆民房 (來源:視頻綜合)

新京報訊 近日,“最高法審判長當庭怒斥地方政府漠視強拆”視頻引關注。視頻內容系今年2月,郴州市北湖區政府不服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其拆除房屋行政行爲違法的判決,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各方詢問的庭審畫面。今日(10月19日),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北湖區政府的再審申請已於今年3月被駁回。

最高法審判長怒斥地方政府漠視強拆 駁回再審申請
審判長當庭質疑區政府一方委託代理人說法。庭審公開網視頻截圖

最高法審判長怒斥 “鍋不是這麼背的”

10月17日,一段“最高法審判長當庭怒斥地方政府漠視強拆”的庭審畫面在網絡熱傳。

庭審畫面中可以看到,再審申請人湖南郴州市北湖區政府委託代理人稱,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案件所涉樓房被拆除與當地政府無關,區政府並沒有實施拆除危房行爲,根據利益相關公司瑞鴻公司提交的情況說明,涉案房屋是由瑞鴻公司根據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內容拆除的。

此後,審判長對這一說法表示質疑:“我們兩分來講,如按一二審認定結論,房屋系政府委託下,辦事處與涉事公司違法拆除,應追究政府行政責任。反過來說,如瑞鴻公司在無任何法律依據情況下私自拆除,政府有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

區政府委託代理人辯稱是否啓動追責他們並不清楚。審判長怒斥:“你們作爲區政府來講,地方這麼大的事件,如果你們認爲是它(瑞鴻公司)拆的,這不是小事,怎麼可能4、 5年了沒有啓動任何(程序),它出個說明,就輕飄飄的,這個事它背鍋就完了?這鍋不是這麼背的啊。”

審判長還在庭審中評論:“我一直在考慮,當然我也講僅代表個人觀點,我們反覆在強調法治政府,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內來做的。有時候有一個誤區,特別是在徵地強拆的案件中,經常有答辯方稱是某公司或某個人拆的。我一直想問的第一句話是,那麼這個公司或個人被追究責任了麼?如果沒有,要麼就是政府委託的,要麼就是放任。”

該視頻在網絡熱傳,許多網友讚歎審判長的“硬核怒斥”。目前,這段約1小時的視頻在庭審公開網的播放量已達10萬以上。

房屋遭強拆屋主將地方政府告上法庭

新京報記者檢索發現,庭審畫面涉及2014年郴州一起樓房拆除案件,被拆除房屋的2名戶主將湖南郴州市北湖區政府告上法庭,請求認定區政府對案涉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爲違法,區政府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相關判決書顯示,2014年6月10日,郴州北湖區居民黃曉泉、袁作權所在的文星路43號30棟房屋被當地社區居委會委託的機構鑑定爲“構成整棟危房”。當年6月19日凌晨,黃曉泉的妻子王某被強制從屋內帶離,住進街道辦及社區工作人員爲其安排的地方,房屋門窗當日被拆除。

6月20日,郴州市發佈暴雨天氣專題預報。6月23日,北湖區政府作出應對暴雨災害拆除房屋的決定,發佈《緊急避險措施通告》,對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8棟樓,實施停水斷電、警戒隔離、疏散撤離住戶,進行拆除。

屋主黃曉泉此後被分配安置房。2016年6月,黃曉泉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北湖區強制拆除房屋行爲違法,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黃曉泉的訴訟請求。黃曉泉不服,上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被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此後,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認定北湖區政府拆除黃曉泉房屋的行爲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其中包括安全鑑定報告程序違法,房屋鑑定申請人是居委會,非房屋所有權人也非管理者,且鑑定報告在兩年後才送達,送達程序違法;其次,區政府做出應對暴雨災害拆除涉案房屋決定後,未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亦未發佈一級、二級警報,並宣佈進入預警期的情況下,授權街道辦強制拆除房屋,程序也違法。

再審申請已被駁回

北湖區政府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於2017年8月30日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北湖區政府此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今日(10月19日),新京報記者從案件一方黃曉泉和袁作權的代理律師謝劉勇處獲得的《行政裁定書》顯示,2019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北湖區政府的再審申請已被駁回。

最高法經審查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北湖區政府是否實施了對涉案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爲。法院認爲,根據北湖區政府發佈的《緊急避險措施通告》,案涉房屋被拆除的時間、以及事發時現場照片等證據,均可證明房屋爲北湖區政府委託拆除。對於北湖區政府主張其委託拆除的房屋不包括案涉房屋所提供的幾項證據,均因缺乏事實根據、無法對應、或缺乏佐證被不予採信。

韓佳鵬 本文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韓佳鵬_NN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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