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辦案人員在查閱全部案件材料、審覈相關證據與訊問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時瞭解到,張某某妻子屬大齡孕婦,有過兩次流產記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涉嫌醉駕時其妻子已懷孕八個多月,當晚身體出現不適狀態,爲避免意外發生,迫不得已,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自己駕車送妻子去醫院就診,並提供了醫院門診病歷及彩色超聲斷層報告單,證實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案發時帶妻子到醫院進行常規孕情檢查,顯示有不適反應,同時,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交待當天中午飲酒後打的回家。基於以上定性與定量分析,考慮全案無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的危險駕駛行爲屬於“犯罪情節輕微”情形,故承辦人提出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作不起訴處理的意見,提交科室人員討論,並提交院檢察委員會審議,一致認爲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據原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既深入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從寬精神,也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辦案札記】仙河一男子因妻子懷孕,攤上了事....【辦案札記】仙河一男子因妻子懷孕,攤上了事....

辦案札記

馬上升級當“寶爸”

本應是人逢喜事精神爽

因妻子的一次產檢

攤上了大事

...

【辦案札記】仙河一男子因妻子懷孕,攤上了事....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我們接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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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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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駕駛小型客車,沿松花江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被執勤交通民警現場查獲。經鑑定,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爲83.8mg/100ml,不僅如此,車裏還坐着張某某懷孕八個月的妻子。載着孕婦卻知法犯法,這是爲何呢?在辦案人員的審覈中我們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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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中午飲酒,酒後打的回家,晚上九點以後因妻子身體不舒服,需要駕駛車輛外出就醫。其妻子懷孕八個多月,有過兩次流產史,當晚身體出現不適狀態,爲防止意外發生,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便自己駕車送妻子去醫院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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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遇到的實際問題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酒精含量較低(83.8mg/100ml),剛超過入刑標準3.8。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系中午飲酒,晚上9點多開車,距離飲酒時間間隔較長。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酒後開車是因爲有緊急情況發生,其妻子懷孕八個多月身體出現不適,需送醫檢查。

綜合以上情況,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是否符合刑法關於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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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工作方法

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辦案人

常希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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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事實,還原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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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實施了醉酒駕駛行爲,被現場查獲,血液中酒精含量檢測超過入刑標準,並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構成危險駕駛罪非常明確。辦案人員在查閱全部案件材料、審覈相關證據與訊問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時瞭解到,張某某妻子屬大齡孕婦,有過兩次流產記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涉嫌醉駕時其妻子已懷孕八個多月,當晚身體出現不適狀態,爲避免意外發生,迫不得已,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自己駕車送妻子去醫院就診,並提供了醫院門診病歷及彩色超聲斷層報告單,證實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案發時帶妻子到醫院進行常規孕情檢查,顯示有不適反應,同時,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交待當天中午飲酒後打的回家。爲查清事實真相、查明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主觀惡性大小,河口區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相關材料,證實張某某的供述是否屬實。其妻子及朋友均證實張某某系中午飲酒,酒後打的回家,其妻子證實當晚自己身體感覺不舒服,怕又流產,在此情形下張某某帶她去醫院做檢查。

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全面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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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承辦人嘗試從醉酒駕駛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和行爲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入手,對全案進行剖析。從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的社會危害性來說,其一,醉酒時間較長。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是中午飲酒,晚上九點以後因妻子身體不舒服需要外出就醫才駕駛車輛,飲酒與駕駛車輛之間間隔時間較長;其二,無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當時駕車時有駕駛證,且與準駕車型相符;第三,未發生實害後果。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性較小。從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本人來分析,其一,醉酒程度較低。其血液酒精含量爲83.8mg/100ml,剛超過認定醉酒駕駛的標準80mg/100ml;其二,認罪態度較好。在被公安民警查獲時,主動停止醉駕接受檢查,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第三,主觀惡性較小。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應朋友之邀中午飲酒,知道酒後不能開車,由朋友爲其打的回家,主觀上沒有醉酒駕車的故意,說明其對酒後駕車的危險性已有一定認知,並作了相應防範。晚上開車也是事出有因,其妻子懷孕八個多月,有過兩次流產史,當晚出現不舒服的狀況,爲防止妻子發生意外,自己休息了數小時,誤以爲醒酒,情急之下沒有選擇打車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而是選擇自己醉駕,其心情可以理解,亦是人之常情。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晚上九點左右開車送妻子去醫院檢查,其醉駕行爲情有可原,有符合情理的醉駕理由,故其主觀惡性與其他持僥倖心理的醉駕行爲人相比要小;第四,人身危險性較小。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繫個體經營者,以往表現較好,無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提交了悔過書,真誠悔罪,認罪態度好,願意參加公益服務活動贖罪。基於以上定性與定量分析,考慮全案無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的危險駕駛行爲屬於“犯罪情節輕微”情形,故承辦人提出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作不起訴處理的意見,提交科室人員討論,並提交院檢察委員會審議,一致認爲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據原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既深入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從寬精神,也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創新建立被不起訴人公益勞動機制,爲被不起訴人提供改過機會

【辦案札記】仙河一男子因妻子懷孕,攤上了事....

爲使獲得不起訴決定處理的涉案人員進一步認識到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促使他們珍惜機會,改過自新,河口區人民檢察院創新建立被不起訴人公益勞動機制。該機制規定,河口區人民檢察院與河口區不同志願服務隊結合,由各志願服務隊提供不同種類、不同工時的服務模式供區檢察院選擇,區檢察院徵求擬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意見,是否同意參加公益服務,在爲社會做出貢獻的同時,爲自己的犯罪行爲贖罪,擬被不起訴人同意並積極參加志願公益服務,達到一定工時且表現良好的,可以作爲酌定情節在量刑時考慮。該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同意參加公益服務,連續五天在路口協助警察維護交通秩序,向路人講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識,以切身教訓向羣衆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一是對自身犯罪行爲有了更清醒認識,築牢遵紀守法底線,二是充當了法治宣傳員,以親身經歷教育警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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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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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等社會各界的參與下,河口區人民檢察院舉行全市首例危險駕駛案不起訴決定公開宣告,依法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張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積極參加公益服務,真誠悔罪、認罪態度好,願意以參加公益服務活動的方式,不斷提升自己的守法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張某某危險駕駛案,是全市首例危險駕駛不起訴案件。在辦理張某某危險駕駛案件中,沒有因爲案情簡單而一訴了之,也沒有因爲無例可循而放棄查證,而是本着對社會負責、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懷着對法律的敬畏,在查閱案卷審查材料時釐清事實,完善證據,既維護了法律尊嚴,更保護了涉案人員的權益;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又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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