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協助提取住房公積金 蚌埠公積金管理中心被法院罰款十萬元

拒不協助提取住房公積金 蚌埠公積金管理中心被法院罰款十萬元

11月28日上午,宣城中院執行幹警對蚌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拒不協助法院提取公積金行爲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該單位拒絕簽收罰款決定書,依法留置送達。

拒不協助提取住房公積金 蚌埠公積金管理中心被法院罰款十萬元

被執行人宋家傳犯受賄罪涉財產執行一案,宣城中院於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7)皖18刑初4號刑事判決。其中,涉財產部分判決:對宋家傳罰金 一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一輛大衆途觀車予以沒收,對宋家傳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1763000元繼續追繳。判決生效後,宣城中院於2018年8月23日對判決涉財產部分內容立案執行。

執行過程中,宣城中院於2018年9月6日在蚌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到宋家傳名下有公積金268192.2元。2018年10月31日,宣城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到該公積金中心提取上述公積金。該公積金中心明確表示不能提取。

宣城中院於2018年11月28日再次來到該公積金中心要求協助提取至法院賬戶,該公積金中心以不能打入對公賬戶爲由拒絕協助。宣城中院經研究認爲,蚌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爲協助義務人,經法院多次督促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依法應進行處罰。據此,宣城中院對其作出罰款100000的處罰決定。因該公積金中心拒絕簽收罰款決定書,遂依法留置送達。

法理評析

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根據其二十六條之規定,只有:1、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2、離休、退休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繳納人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性質,是國家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下的職工個人專項資金,屬於社會保障基金,具有強制性和福利性。在管理上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進行監督等辦法。

如果沒有達到特定使用條件,住房公積金被人稱爲“永遠趴在賬戶的財富”。關於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是否能夠強制執行,存有一定爭議,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2013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執他字第14號函對《安徽高院關於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作出答覆,明確了人民法院對於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可以強制執行。內容如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執他字第00050號《關於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你院報告中所述事實情況,被執行人吳某某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劵、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住房公積金已不僅僅是作爲職工最低生活居住保障功能,同時也成爲職工一種存款形式。《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規定了六種情形,只是針對職工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設置的條件,不能對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扣劃被執行人名下住房公積金,無論從政治上、法理上,還是現實生活上講,既有法可依,又現實可行,更有執行必要。

實踐中,多地法院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事例已經很多。2018年8月28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李某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34000餘元成功扣劃至上海青浦法院執行賬戶。

拒不協助提取住房公積金 蚌埠公積金管理中心被法院罰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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