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中國經營報》記者獲得一封(2018)川1724民初81號二審判決書(以下簡稱“81號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2013年12月30日,借款人張某鳳因購買商業用房缺乏資金,向四川大竹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大竹農商行”)所轄竹陽支行借款1000萬元,由四川寶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通擔保公司”)爲該借款提供擔保。據記者獲得的《承諾函》顯示,承諾人——竹凌地產公司因購買綿陽土地急需資金,限於政策自身不能向銀行申請借款,現承諾人以委託人身份委託張某鳳代爲向大竹農商行竹陽支行(原大竹聯社竹陽信用社)申請借款1000萬元。

原標題:大竹農商行被曝9000萬“借名貸款”背後:法院認定部分放款未做盡職調查

本報記者 慈玉鵬 張榮旺 北京報道

一筆1000萬元借款訴訟,揭開多人“借名貸款”逾期糾紛,目前糾紛仍在繼續。

近日,《中國經營報》記者獲得一封(2018)川1724民初81號二審判決書(以下簡稱“81號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2013年12月30日,借款人張某鳳因購買商業用房缺乏資金,向四川大竹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大竹農商行”)所轄竹陽支行借款1000萬元,由四川寶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通擔保公司”)爲該借款提供擔保。

該筆借款最終逾期。大竹縣人民法院判處張某鳳償還大竹農商行借款本金875萬元及相關利息。其中,擔保公司爲該筆貸款繳納的125萬元保證金已扣除。

張某鳳表示自己爲名義貸款人,真正的用款方爲周某全,將繼續上訴。對此,周某全表示認同,並表示大竹農商行事前就對此知曉。而據記者獲得的舉報書顯示,共有9人與張某鳳遭遇相同,均從大竹農商行借款1000萬元,是周某全的名義借款人。

據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張某鳳的1000萬元借款被法院認定銀行並未履行盡職調查。另外,該案或涉一起綿陽市的土地生意。

“借名貸款”變鉅額債務

就該筆借款的具體原因,據記者獲得的《張某鳳申請抵押貸款1000萬元調查報告》顯示:“張某鳳2013年11月06日與四川竹凌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凌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需購大竹縣竹陽鎮上上城樓商用房資金13921470元,現已自籌3921470元,尚差購商用房資金1000萬元,現特向我社申請擔保貸款1000萬元。”

而竹凌地產公司在本案中是關鍵角色。某知情者告訴記者,張某鳳並不是該筆1000萬元借款的實際使用人,實際用款人叫周某全。

周某全是竹凌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據天眼查顯示,周某全還是大竹縣竹凌實業公司、四川竹凌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周某全旗下三家公司均與大竹農商行存在糾紛。據81號判決書顯示,大竹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竹凌地產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正在審理中。

那麼,實際用款人真得是周某全?據記者獲得的《承諾函》顯示,承諾人——竹凌地產公司因購買綿陽土地急需資金,限於政策自身不能向銀行申請借款,現承諾人以委託人身份委託張某鳳代爲向大竹農商行竹陽支行(原大竹聯社竹陽信用社)申請借款1000萬元。該借款由寶通擔保公司提供擔保,還有竹凌地產公司用價值約9000萬元位於綿陽的土地作爲借款的反擔保。該借款不存在任何風險,即使出現問題,均由承諾人承擔全部責任,借款後利息支付、本金歸還均由承諾人向竹陽支行履行。該承諾函上顯示蓋有竹凌地產公司印章和周某全簽字,簽字日期顯示爲2013年12月25日,早於張某鳳與大竹農商行簽訂借款合同5天。

實際上,有多人遭遇與張某鳳類似。據81號判決書顯示,張某鳳舉示關於劉某、潘某、周某兵等16份民事判決書,以證明系列案件中的各自然人均系竹凌地產公司的名義借款人,其借款方式、轉賬方式、支付利息方式等與本案完全一致。

而記者獲得的舉報書顯示,共有9人分別爲周某全在大竹農商行頂名借款1000萬元總共9000萬元,其中包括周某全的多位員工和親屬。多人表示,當時周某全告訴其幫忙頂名借款1000萬元,銀行方面已安排好,只需帶好相關證件到時簽字就行,不需負責任,而其照做後卻被大竹農商行起訴並揹負了鉅額債務。

記者就上述9人借款情況與大竹農商行方面確認,截至發稿對方並未回覆。

法院認定銀行未做盡職調查

知情者告訴記者,周某全的頂名貸款人在一審判決中被判處承擔債務後,張某鳳及周某兵進行了上訴,其他人因爲經濟及其他原因沒有上訴。

張某鳳及周某兵在上訴後,達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裁定撤銷(2016)川1724民初1806號判決,併發回大竹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大竹縣法院於2018年1月5日立案後,在2019年6月作出判決,仍判處張某鳳償還875萬元本金及相關利息。

對此,張某鳳表示不服,會繼續上訴。

據81號判決書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已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國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規定,本案中張某鳳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原告大竹農商行知道張某鳳與竹凌地產公司之間的代理關係,故該合同應約束張某鳳與大竹農商行。”

大竹農商行在向張某鳳放貸的時候,真得不知道張某鳳的受託身份嗎?

針對這個問題,有兩個關鍵點值得注意。其一,據81號判決書顯示,法庭上,大竹農商行曾舉示《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支付房款收據,擬證明張某鳳購買了竹凌地產公司開發的位於大竹縣竹陽鎮竹海西路上上城2樓商業用房,因支付下差購房款在大竹農商行借款。據記者獲得的《張某鳳申請抵押擔保借款1000萬元調査報告》顯示:“經實地調查,借款人向我社申請擔保貸款1000萬元用於購商用房屬實。”

而張某鳳對該證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張某鳳表示從未購買商業用房,張某鳳代理律師根據法院的《律師調査令》在大竹縣房地產管理局查詢張某鳳名下房屋登記記錄信息結果顯示,無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商業用房。

對此,大竹縣人民法院的認證意見爲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告未能提供上述證據的原件,也無其他證據證明上述證據是經覈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且張某鳳提供了反證,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不採信。

其二,81號判決書顯示,張某鳳申請法院調取的《張某鳳申請抵押擔保借款1000萬元調査報告》,該報告中載明的借款人資產信息,還款來源等均不屬實,擬證明原告在向名義借款人發放貸款時,未對借款人張某鳳等的借款資質、償還能力、借款用途等進行任何實質審查。

對此,大竹農商行方面認爲,調查報告中記裁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電腦學校投資20萬元、重慶歐來食品公司投資200萬元等投資情況沒有基礎證明材料。

法院的認證意見爲,大竹農商行在該調查報告中對借款人的家庭資產情況、借歉人負債情況方面作出了明確的結論意見,但並無其他基礎性證據予以佐證,且張某鳳對記裁的內容進行了否認,可以確認大竹農商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對借款人未做盡職調查。

某銀行人士告訴記者,正常情況下,銀行放款前是應做盡職調查的,要對借款人的用途進行覈實,若是購房借款,銀行應對其購房等信息進行確認。

據記者獲得的81號判決書顯示,針對張某鳳的1000萬元借款,擔保者——寶通擔保公司將保證金人民幣125萬元存入保證金專戶,爲其提供質押擔保。在該筆借款逾期後,寶通擔保公司的125萬元保證金被大竹農商行收取。

張某鳳只是頂名貸款,其表示自己並沒有還款能力。81號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爲大竹農商行並未對其進行盡職調查。那麼,寶通擔保公司爲什麼會給張某鳳的1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呢?

實際上,張某鳳的1000萬元借款除了擔保之外,還有一份反擔保。81號判決書顯示,寶通擔保公司與竹凌地產公司、張某鳳簽訂的《反擔保抵押合同》顯示,竹凌地產公司自願以位於四川省綿陽市永興鎮龍家碾村一組國有土地使用權【產權證編號:綿城國用(2004) 05612號;設計用途:商業、住宅;面積:7626.45平方米】、棉陽市高新區永興鎮永發路299號國有土地使用權【使用合同編號:510600-2013-0155號;設計用途:商業、住宅;面積:7350.22平方米】作爲寶通擔保公司對張某鳳1000萬元借款保證擔保的反擔保抵押。

但是,上述土地使用權未辦理抵押登記。在反擔保合同簽訂後,該土地使用權爲什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記者多次撥打寶通融擔保公司相關電話,但均未接通。而大竹農商行在未做盡職調查、反擔保物未辦理抵押的情況下就放款,這背後的原因是什麼?記者就該案相關問題與大竹農商行方面取得聯繫,但截至發稿並未收到回覆。

(編輯:朱紫雲 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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