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臺灣刑事警察局18日已收到香港警務處發出的函件,函件清楚轉達了陳同佳自首的意願,同時向臺方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臺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另據港媒報道,有香港執業大律師表示,由於香港與臺灣沒有移交逃犯的程序可以啓動,因此陳同佳到臺灣自首並不需要額外的法律程序。

10月18日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網發文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當天收到了目前因清“洗黑錢”罪在港服刑的陳同佳的來信。

香港風波“引爆者”陳同佳去信林鄭月娥:決定赴臺灣自首林鄭月娥資料圖

陳表示,他已決定刑滿後就其涉嫌的殺人案到臺灣自首,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

香港風波“引爆者”陳同佳去信林鄭月娥:決定赴臺灣自首香港特區政府官網截圖

文章指出,臺灣方面去年12月3日已向陳同佳就該案發出通緝令,並表示陳所涉及罪行的追訴權時效爲30年。

臺灣刑事警察局18日已收到香港警務處發出的函件,函件清楚轉達了陳同佳自首的意願,同時向臺方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臺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在陳同佳的刑事檢控方面,特區政府律政司並無足以控告陳同佳在臺灣涉嫌殺人的證據。該司充分全面考慮香港警方調查及蒐集所得的證據後,控告陳同佳在香港干犯“洗黑錢”罪。陳其後被定罪及被判監29個月,現時正在服刑。

對於陳同佳在臺灣涉嫌犯的罪,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香港有關當局也不可能將陳同佳續押或向他追訴他涉嫌在臺灣所犯的罪行。

另據港媒報道,有香港執業大律師表示,由於香港與臺灣沒有移交逃犯的程序可以啓動,因此陳同佳到臺灣自首並不需要額外的法律程序。該律師分析稱,若警方不再加控陳同佳其他罪名,由於陳同佳是香港永久居民,理論上政府不會遞解他出境,他可繼續在香港居住,甚至離開香港,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

對於臺方表示,港府可在被告出獄前就進行起訴,無需讓他來臺自首。該律師表示,香港沿用普通法,法律要求很高,控方需要證明毫無合理疑點,才能將人定罪,因此要視乎警方是否有足夠證據進行刑事起訴。

近期多次接觸陳同佳的牧師管浩鳴18日向記者表示,經過勸解,陳願意出獄後到臺灣自首,陳已經向臺灣有關方面,簽署了委託書,覺得對方並非只是口頭承諾。

管浩鳴透露,陳同佳曾擔心自首後可能會被判處死刑,但臺方面表示,若他自首是很大的求情理由,相信未必會判死刑。但管浩鳴強調,這並非交換的條件。

來源:北京日報微信公衆號作者:北京日報客戶端特派香港報道組監製:童曙泉編輯:姜晶晶流程編輯: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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