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會喫到最新鮮的羊肚菌,這個我跟你說,補身體絕對是滋補最好的,它可以增強抵抗力,益腸菌、助消化、補腦提神、補腎壯陽,給老人喫非常好,年輕人喫也可以,小朋友喫也可以,全都沒有問題。”湖南衛視前主持人李湘在3月13日的直播間裏,向粉絲推薦一款山珍新鮮羊肚菌。

“李湘的這段直播內容,涉嫌違反了三部法律。”北京市第十屆律師協會副會長邱寶昌表示。

邱寶昌指出,涉嫌違反的三部法律分別是:第一,《廣告法》第九條規定,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李湘使用了“絕對”這樣的語言;第二,在描述羊肚菌的功效時,沒有區分其藥用和食用,容易誤導消費者羊肚菌可以治病,如果有消費者因這種宣傳而食用造成不良後果,就違法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李湘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第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73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自然人進行代言需要對代言產品真實喫過或用過,如果代言產品出現問題,代言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羊肚菌,又稱羊肚菜,可食用,子實體可入藥。在最新版的食藥同源目錄中,並沒有羊肚菌。野生羊肚菌的價格曾達到1000元一斤,李湘在直播間推薦的羊肚菌是人工養殖的,價格爲238元兩箱,一箱500克。

邱寶昌表示,與此前的名人涉嫌違法代言不同,隨着直播平臺的快速崛起,網紅帶貨成爲各大平臺最重要的流量和銷量驅動。但是,這種“野蠻生長”的背後則出現了諸多問題,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消費者權益如何保障以及平臺如何承擔起應盡的責任。

中國消費者協會在209年“雙十一”期間的消費者維權進行了網絡大數據輿情分析,數據顯示,直播帶貨銷售方式“野蠻生長”與平臺責任意識相對薄弱是引發當年“雙十一”網絡消費維權輿情的主要矛盾之一。

這項分析還指出,直播帶貨銷售方式有兩方面突出問題:一是網紅直播帶貨不同程度存在誇大不實宣傳,甚至銷售“三無”產品、變質產品;二是平臺對維護網絡促銷秩序缺乏應有的擔當,對售賣商品缺乏嚴格准入審覈、統一管理。

電商直播帶貨是一種新興的電商交易模式,但同時又完全符合《廣告法》關於商業廣告的認定條件。所以其法律定性就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以其符合《廣告法》商業廣告認定條件爲由,認爲電商直播帶貨屬於商業廣告,應當由《廣告法》調整;另一種觀點認爲其屬於電商交易模式,不屬於商業廣告,不適用《廣告法》,理由是這種電商直播帶貨模式等同於線下商場售貨員現場推銷,而線下售貨員現場推銷行爲在執法實踐中通常不適用《廣告法》。

對於李湘直播賣貨是否就可以判定爲產品代言,邱寶昌表示這個問題要具體分析,如果有直播間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其名字進行直播,就不存在代言關係;如果當事人知情,或者就是直播間的運營者,這就存在代言關係。

邱寶昌進一步解釋,一旦直播商品出了問題,懲罰對象也分爲兩種:如果直播間的運營者就是李湘,李湘肯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直播間的運營者另有其人,那麼除了要對運營者進行處罰,同時也要對帶貨人進行處罰。

帶貨主播們除了應當遵守《廣告法》對廣告代言人的規定外,還要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關於生產者、銷售者的有關規定。一旦帶貨“翻車”,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市場監管的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網紅利用網絡直播平臺在線推銷商品吸引消費者購買屬於商業廣告活動,依法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調整及約束。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平臺經營者對商品銷售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覈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違反上述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直播帶貨也受《電子商務法》的監管。2019年1月1日落地實施的《電子商務法》明確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

直播帶貨同樣要受法律約束,但現實中平臺和主播的法律意識仍然不足,目前主要是在誇大宣傳、產品質量參差不齊、售後無法保證等問題上“翻車”。2019年11月廣電總局發佈通知要求,網絡視聽電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用語要文明、規範,不得誇大其辭,不得欺詐和誤導消費者。

“無論是平臺還是主播,都應該加強法律風險的防範意識,加強自律。”邱寶昌說。

來源:經濟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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