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除了擴大檔案的開放力度,修訂草案還提出做好檔案開放與政府信息公開的銜接,如第十四條規定:提前將檔案交檔案館保管的,移交檔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由原製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草案一審稿擴大了檔案的開放和利用,將檔案封閉期由30年縮短爲25年,並明確檔案開放鑑定制度,做好檔案開放與政府信息公開的銜接。

(原標題:檔案封閉期擬縮短至25年,外國人和組織可利用已開放檔案 )

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修訂草案)》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草案一審稿擴大了檔案的開放和利用,將檔案封閉期由30年縮短爲25年,並明確檔案開放鑑定制度,做好檔案開放與政府信息公開的銜接。

南都記者 劉嫚 攝

南都記者獲悉,此次提交的檔案法修訂草案主要內容共八章四十二條,比現行法(六章二十七條)增加二章,即檔案信息化建設和監督檢查,增加十六條,修改十五條,刪除一條。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一審稿對擴大檔案開放與利用作出新規。草案一審稿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25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25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25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南都記者瞭解到,此前我國檔案的封閉期是30年,此次修訂或使部分檔案更快“解封”,檔案開放度進一步提高。

此外,修訂草案中還明確了檔案開放鑑定制度,如第二十三條規定:館藏檔案的開放鑑定由國家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鑑定由檔案形成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在移交前完成開放鑑定工作。同時還允許外國人和組織利用我國已開放檔案。

除了擴大檔案的開放力度,修訂草案還提出做好檔案開放與政府信息公開的銜接,如第十四條規定:提前將檔案交檔案館保管的,移交檔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由原製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檔案按照檔案利用規定辦理。

俞昌宗 本文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吳單 責任編輯:俞昌宗_NBJ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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