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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法中的法理”

学术研讨会上的致辞

2018年11月3日

张文显

各位与会专家,各位嘉宾:

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社,向各位专家和嘉宾莅临本次研讨会并将发表精彩见解表示热烈欢迎!

“法理研究行动计划”自2017年12月正式启动以来,受到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燃起了法理学界“以法理为中心”的科学热情,触发了法律学各学科“以法理为共同关注”的思想热潮,并取得了一系列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的研究成果。

其中,最具有影响力和融贯时代精神的成果是国家精品教材《法理学》第五版的出版发行。这本教材充分彰显出法理学是“法理之学”的学术本质,它以法理为其中心主题和研究对象,实现了新时代法理学教材的转型升级。在我们国家,法理学教材是法理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的主要载体。

所以,法理学教材的内容变革、范式转换和体系建构对于法理学和法学体系的发展命运具有深刻、深远的意义。

“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先后召开过三次整体性面向的研讨会,围绕什么是法理、如何发现法理、如何提炼法理、如何开展法理研究、如何实现法理研究与法学范畴研究的对接、如何在法理学与法律学的结合上构建新时代中国法理体系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凝聚了广泛而科学的共识。

在此基础上,从现在开始,“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将从整体性面向研究转向分领域专题研究。这一转向既是法理研究深化和拓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法理中国的必由之路。

我目前策划的专题性研究有20多个。把哪一个作为首选专题呢?经过行动计划秘书处的调研、讨论和协商,我决定以“公法中的法理”为第一个专题。

“公法”,特别是其中的宪法和行政法,蕴藏的法理资源十分丰富,既有的研究基础较好,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作为公法研究的重点基地又积极申请主办第一场专题研讨会。

所以,我们就确定了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会同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和吉林大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社,一起主办本次研讨会。

这里,我向主办单位表示衷心感谢。我将举办这样一个研讨会的想法与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和秘书长张翔、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和秘书长王敬波交流之后,他们均表示全力支持。

这里,我也代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向宪法学研究会和行政法学研究会两家支持单位,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大多数同志没有参加过“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活动,我想有必要就“什么是法理”、“什么是公法法理(公法的法理)”简单说几句,以便使我们的研讨会主题鲜明、论题集中、聚焦精准。

依我的理解,“法理”作为词语和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

法理是一个综合概念,包容了一切美好的价值元素和法律公理;

法理是一个文化概念,体现了法律和法治文化传统中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公平正义、法正民安的智慧和美德,积淀着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法理是一个具有普适内涵的概念,融通了古今中外关于法和法治的原理、理论、学说、共同价值;

法理是一个实践理性概念,来源于实践、在实践中凝练、在实践中运用、在实践中发展。

在法律体系中,法理几乎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们像一个个精灵在法律的灵魂深处跳跃,它们穿越在法律体系的时空中,播扬在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广袤领域,是它们激活了法律的生命之源,也是它们点燃了法治的理性之光。

依据法理学对法理概念的学理解释,可以说:所谓公法法理,简而言之,就是公法的基本原理、公法的精神内核、公法的资格标准。

公法之基本原理,指的是关于公法的本质性、规律性、终极性的认识结晶;

公法之精神内核,指的是公法内在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等价值元素;

公法之资格标准,指的是一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行政法法律法规等之所以被承认、被认同为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的形式要件。

“公法法理”这一概念的语义和意义大致如此。

因而,“公法中的法理”研讨会要着力围绕这三个方面展开讨论,而不要与关于公法的法理学研究混淆。

我想,“公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应达到以下预期目标:

第一,揭示或者说发现公法中的法理,把蕴涵在宪法、行政法制度规范中的法理揭示出来,以概念、命题、金句、论述等形式表达出来;

第二,梳理公法法理,把已经发现和最新揭示出来的公法法理按照内在逻辑进行梳理、集成,形成新时代中国公法法理清单(体系),使人们对宪法、行政法的核心法理和基本法理一目了然;

第三,对宪法、行政法中的核心法理、基本法理进行学理阐释,形成有关公法法理的新命题、新理论、新学说;

第四,对古今中外的公法法理概念、命题、论述进行反思或比较,催生融通性法理命题或论语,促进公法法理推陈出新,构建新时代中国法理的话语体系;

第五,探索和总结组织专题性法理研讨会的经验,为后续各专题性研讨会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同志们,杭州是新中国宪法文本的故乡。

1953年12月24日——1954年3月17日,毛泽东主席亲自率队,带领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由于起草宪法的人员都是环西湖而居,所以也有一种说法,把“五四宪法”草案称为“西湖稿”。

宪法文本起草期间,毛泽东主席发表的有关宪法的讲话和谈话饱含深刻的法理,比如,“治国,须有一部大法”,制定宪法是“立国安邦之大事”,“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总章程”,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社会主义宪法应以“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根本,“搞宪法是搞科学”,要“坚持实事求是、简单明了”等等,这些金句闪耀着法学真理的光芒。

杭州也是法治中国的思想源头,当年,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时首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浙江”, “法治中国”是“法治浙江”命题合乎逻辑的放大、延伸和深化。

今天,我们聚集在中国宪法圣地和新时代法治中国的思想源头研讨公法法理,必然是满怀激情、充盈灵感,也必定会取得预期的成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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