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遇上情绪激动乘客 公交司机如何应对?杭州公交处置原则:劝导、停车、报警

10月28日,在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一辆22路公交车与一辆红色轿车撞击后,坠入长江。经过6天的搜寻、救援、打捞和调查,昨天,重庆万州宣传部门通报称,经调查摸排,明确15名驾乘人员身份,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

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被打捞出水后,公安部门对数据进行恢复,提取到了车内监控视频。整件事起因是一名女乘客因坐过站,与司机争执并互殴,最终导致车辆失控。

在坐公交时,

面对情绪激动的乘客,

司机究竟应该怎么做?

其他乘客又该如何做? 这些问题一时间在市民当中热议了起来。杭州公交集团昨天也就司机服务规范方面的问题,向市民进行了解答。

2012年杭州曾发生过类似事件

公交车撞上消防中队大门

其实,在杭州

乘客与司机发生冲突,

导致车辆失控的事件也有。

影响最大的一起事件,是在2012年。

2012年,5月20日晚,一辆K3路公交车运行途中,司机与车上女乘客张某因是否刷卡产生争执,在途经朝晖六区时,张某突然拉扯司机,致使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朝晖消防中队大门,造成14位司乘人员受伤,建筑物破损,公交车辆严重损毁的事故。张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2016年10月27晚,一辆2路公交车从始发站武林小广场出发,前往北景园小区方向。车子行驶到第八站“下菩萨”站时,一名中年女乘客走到驾驶室旁,与司机起了争执。没想到,座位上的另一名中年女乘客,冲到了驾驶室旁,拔掉了车钥匙。“嘭”一声,公交车一头撞向了路边绿化隔离带的栏杆。

2018年10月11日下午,富阳一辆从万市到新登的公交车上,21岁小伙醉酒撒泼,上车先是抽烟吵架,后骚扰驾驶员,小伙王某被富阳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面对激动乘客如何应对

听听杭州司机怎么说

杭州公交集团安全生产部副经理周明说,2012年5月20日晚的事故发生后,他们就立即重新修订了《公交营运司机遇突发情况应急处置办法》,这个办法一直作为杭州公交司机遇到突发状况的处置准则。

他总结了6字原则:

“劝导”、“停车”、“报警”。

王晓涛是523路车的司机,他开了8年的公交车,523路是从艮山门开往海宁盐仓,每天高峰时段,车上有五六十人。他说,每天车上都有小部分乘客,错过了站点,他想了一招,留出“3秒”时间,在每次停靠站时,自己会再口头报一下站,提醒一下乘客。

他印象最深的一次,2016年他还在开B支6路时,经过滨安路公交站,车上一位60多岁的阿姨不小心坐过了站而要求下车。“大妈,离站之后不能随便靠边停车,比较危险的,您可以在下一站下车,走走路没有多远。”他出于安全驾驶的考虑,没有答应她的要求。但老人不依不饶,遭大妈辱骂。

王师傅说,当时想着首先应该让老人冷静下来,自己直接与她沟通,可能会激化矛盾,他在下一站停了车。“我在车上找了一位与她年龄相仿的老年乘客,请他做中间人,来劝导安慰老人,最后终于让对方平静下来。”王师傅回忆说。就这样,一场冲突得以成功化解,公交车安全地驶向目的地。

乘客、司机发生争执

将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重庆公交车坠江的调查通报,事发公交司机与乘客互殴,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对此,杭州扬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驾驶员发生争吵,攻击驾驶员,其实是一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而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公交司机与乘客通过斗殴来解气,致他人安全于不顾,没有正常驾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刑法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律师介绍,司机和乘客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互殴,即使没有造成此事如此严重的后果,也可以按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则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肇事的女乘客刘某和公交司机在这起意外中都已经死亡,刑事责任部分无法追诉,刑事案件的调查就此终结。虽然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但还是可以追究民事赔偿,从侵权的角度,由于是乘客刘某和司机的双方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意外,所以双方对造成十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公交司机驾车是职务行为,所以其因职务侵权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也就是公交公司来承担。”

另外,从运输合同来看,乘客上了公交车,公交公司就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所以公交公司也构成了合同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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