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遇上情緒激動乘客 公交司機如何應對?杭州公交處置原則:勸導、停車、報警

10月28日,在重慶市萬州區長江二橋,一輛22路公交車與一輛紅色轎車撞擊後,墜入長江。經過6天的搜尋、救援、打撈和調查,昨天,重慶萬州宣傳部門通報稱,經調查摸排,明確15名駕乘人員身份,先後打撈出13名遇難者遺體並確認身份。

車載行車記錄儀及SD卡被打撈出水後,公安部門對數據進行恢復,提取到了車內監控視頻。整件事起因是一名女乘客因坐過站,與司機爭執並互毆,最終導致車輛失控。

在坐公交時,

面對情緒激動的乘客,

司機究竟應該怎麼做?

其他乘客又該如何做? 這些問題一時間在市民當中熱議了起來。杭州公交集團昨天也就司機服務規範方面的問題,向市民進行了解答。

2012年杭州曾發生過類似事件

公交車撞上消防中隊大門

其實,在杭州

乘客與司機發生衝突,

導致車輛失控的事件也有。

影響最大的一起事件,是在2012年。

2012年,5月20日晚,一輛K3路公交車運行途中,司機與車上女乘客張某因是否刷卡產生爭執,在途經朝暉六區時,張某突然拉扯司機,致使公交車失控,撞上路邊朝暉消防中隊大門,造成14位司乘人員受傷,建築物破損,公交車輛嚴重損毀的事故。張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2016年10月27晚,一輛2路公交車從始發站武林小廣場出發,前往北景園小區方向。車子行駛到第八站“下菩薩”站時,一名中年女乘客走到駕駛室旁,與司機起了爭執。沒想到,座位上的另一名中年女乘客,衝到了駕駛室旁,拔掉了車鑰匙。“嘭”一聲,公交車一頭撞向了路邊綠化隔離帶的欄杆。

2018年10月11日下午,富陽一輛從萬市到新登的公交車上,21歲小夥醉酒撒潑,上車先是抽菸吵架,後騷擾駕駛員,小夥王某被富陽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面對激動乘客如何應對

聽聽杭州司機怎麼說

杭州公交集團安全生產部副經理周明說,2012年5月20日晚的事故發生後,他們就立即重新修訂了《公交營運司機遇突發情況應急處置辦法》,這個辦法一直作爲杭州公交司機遇到突發狀況的處置準則。

他總結了6字原則:

“勸導”、“停車”、“報警”。

王曉濤是523路車的司機,他開了8年的公交車,523路是從艮山門開往海寧鹽倉,每天高峯時段,車上有五六十人。他說,每天車上都有小部分乘客,錯過了站點,他想了一招,留出“3秒”時間,在每次停靠站時,自己會再口頭報一下站,提醒一下乘客。

他印象最深的一次,2016年他還在開B支6路時,經過濱安路公交站,車上一位60多歲的阿姨不小心坐過了站而要求下車。“大媽,離站之後不能隨便靠邊停車,比較危險的,您可以在下一站下車,走走路沒有多遠。”他出於安全駕駛的考慮,沒有答應她的要求。但老人不依不饒,遭大媽辱罵。

王師傅說,當時想着首先應該讓老人冷靜下來,自己直接與她溝通,可能會激化矛盾,他在下一站停了車。“我在車上找了一位與她年齡相仿的老年乘客,請他做中間人,來勸導安慰老人,最後終於讓對方平靜下來。”王師傅回憶說。就這樣,一場衝突得以成功化解,公交車安全地駛向目的地。

乘客、司機發生爭執

將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重慶公交車墜江的調查通報,事發公交司機與乘客互毆,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對此,杭州揚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表示:

“乘客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與正在駕車行駛中駕駛員發生爭吵,攻擊駕駛員,其實是一種危害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爲,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

而駕駛員在駕駛公交車行進中,公交司機與乘客通過鬥毆來解氣,致他人安全於不顧,沒有正常駕駛,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刑法中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律師介紹,司機和乘客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互毆,即使沒有造成此事如此嚴重的後果,也可以按照《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則將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肇事的女乘客劉某和公交司機在這起意外中都已經死亡,刑事責任部分無法追訴,刑事案件的調查就此終結。雖然不用追究刑事責任,但還是可以追究民事賠償,從侵權的角度,由於是乘客劉某和司機的雙方共同侵權行爲導致的意外,所以雙方對造成十多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公交司機駕車是職務行爲,所以其因職務侵權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所在單位,也就是公交公司來承擔。”

另外,從運輸合同來看,乘客上了公交車,公交公司就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所以公交公司也構成了合同違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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