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了修订版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新政自8月15日起执行,旧版本有关规定同时解除。

根据新政请求,驾驶员有从事校车业务、客运严重超过核定人数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可疑的,当事人应该保护现场并马上报警,不能“私了”。

根据新政,存在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当事人不能自行挪动车辆的、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等7种情形之一,需要马上报警。

同时,存在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碰撞建筑物、公用设施或者其他设备的,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3种情形之一,车辆可以转移时,当事人应该组织车上人员分散到路外安全地方,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采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座位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挪至不妨碍交通的位置后报警。

值得一提的是,新政加大了“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不能私了,需要驾驶人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这一规则。

记者比较新老规则看到,在简易处理适用范围方面和处理方法上,二者均有所不同。

首先是适用简易处理程序的事件类型。根据“老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的形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细微伤,且车辆能挪动的运输事情,由当事人依据本举措(“老规定”)自行协商解决。

而根据新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事故,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财物损失事情;受伤当事人伤情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同时,新政规定,适用简易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理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给予强制撤离。

在事件责任认定上,新政愈加细分。其中,老版规定不过扼要罗列了有追尾的、逆行的、倒车的等8种状况的一方将负全部责任,不符合这8条件规定的,当事人将负一律责任。新准则涵盖了40种责任断定详细处境,例如,存在饮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以及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一方将承担重要职责。同时,新政还增添了服药国家治理的精神药品或是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一方承担主要职责。

记者注意到,在一些极端的剐蹭和人车撞车事故的职责界定上,新政在事件简易处理的现实使用上借鉴价值更强。其中,就“未按规定让行的”这一款就细化出了“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车辆遇绿灯亮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等多条详细处境。

因为意外造成的交通拥挤问题并不罕见,往往一道很小的剐蹭事故马上占用两条车道,两边互不示弱经常还会造成长时间拥挤。

对此,新政明确建议:公安部门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实时给予处置。对发生交通事故理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退的,交通警察理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

同时,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投递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部门运输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部门运输管理部门要求书面复核申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