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佈了修訂版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新政自8月15日起執行,舊版本有關規定同時解除。

根據新政請求,駕駛員有從事校車業務、客運嚴重超過覈定人數載客或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可疑的,當事人應該保護現場並馬上報警,不能“私了”。

根據新政,存在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號牌的、當事人不能自行挪動車輛的、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等7種情形之一,需要馬上報警。

同時,存在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碰撞建築物、公用設施或者其他設備的,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的3種情形之一,車輛可以轉移時,當事人應該組織車上人員分散到路外安全地方,在保證安全的原則下,採用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座位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挪至不妨礙交通的位置後報警。

值得一提的是,新政加大了“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不能私了,需要駕駛人標劃現場,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這一規則。

記者比較新老規則看到,在簡易處理適用範圍方面和處理方法上,二者均有所不同。

首先是適用簡易處理程序的事件類型。根據“老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的形成車物損失或者人員細微傷,且車輛能挪動的運輸事情,由當事人依據本舉措(“老規定”)自行協商解決。

而根據新政,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下列道路交通事故,能夠適用簡易程序處理:財物損失事情;受傷當事人傷情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同時,新政規定,適用簡易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理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給予強制撤離。

在事件責任認定上,新政愈加細分。其中,老版規定不過扼要羅列了有追尾的、逆行的、倒車的等8種狀況的一方將負全部責任,不符合這8條件規定的,當事人將負一律責任。新準則涵蓋了40種責任斷定詳細處境,例如,存在飲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以及駕駛員無有效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一方將承擔重要職責。同時,新政還增添了服藥國家治理的精神藥品或是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的一方承擔主要職責。

記者注意到,在一些極端的剮蹭和人車撞車事故的職責界定上,新政在事件簡易處理的現實使用上借鑑價值更強。其中,就“未按規定讓行的”這一款就細化出了“車輛遇綠燈亮時,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先行的”;“車輛遇紅燈亮時,右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車輛遇綠燈亮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等多條詳細處境。

因爲意外造成的交通擁擠問題並不罕見,往往一道很小的剮蹭事故馬上佔用兩條車道,兩邊互不示弱經常還會造成長時間擁擠。

對此,新政明確建議:公安部門運輸管理部門和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應當依法實時給予處置。對發生交通事故理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退的,交通警察理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擁堵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駕駛員處以200元罰款。

同時,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認定書投遞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部門運輸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公安部門運輸管理部門要求書面複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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