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家統計局一位不願具名的工作人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數據造假已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地方統計部門工作人員經常在電話裏訴苦,統計工作壓力很大。這名國家統計局工作人員認爲,這背後原因既有重複統計,也有使用的基礎資料不完全相同,但不排除個別地方政府領導爲了考覈過關或政績需要而高估GDP數據。

(原標題:畸形政績觀催生多地統計造假 亟待嚴法猛藥除痾)

落實責任制問責制擠幹統計數據水分

畸形政績觀催生多地統計造假

統計數據造假頻頻發生,除了重複統計、數出多門和基礎資料不全等客觀因素外,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數字出官、官出數據”的扭曲政績觀。

在很多統計造假的問責清單中,被撤職的是負責統計工作的部門有關人員,對政府負責人則只是誡勉談話或行政記過,連開除處分都很少見到。如此低廉的違法成本,只能爲統計造假推波助瀾。

我國將實施GDP覈算下算一級,即由國家統一覈算地方GDP,此舉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全國與各地GDP數據之間存在差距的問題。

近日,國家統計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國家統計局表示,此舉旨在構建新時代現代化統計調查體系,增強統計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充分發揮統計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綜合性基礎性作用,推動高質量發展。

此前,國家統計局新聞發言人付凌暉在談到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進展時稱,將在第四次經濟普查獲得新的數據資料基礎上,進一步推進地區GDP統一覈算,“根據這次普查結果,我們將實施GDP覈算下算一級,由國家統一覈算地方GDP”。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地方GDP“增速高於全國、總量大於全國”的統計亂象持續引起公衆質疑,多報虛報、憑空捏報的統計數據失真現象屢見不鮮。

統計數據造假原因何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爲,除了重複統計、數出多門和基礎資料不全等客觀因素外,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於“數字出官、官出數據”的扭曲政績觀。

統計數據弄虛作假

政績衝動作祟使然

統計數據是政府相關部門判斷形勢、作出決策的重要依據。然而,有些統計數據卻屢遭質疑。從房價漲幅到居民收入,從物價水平到經濟增速,公衆對相關數據的議論越來越多,有的數據甚至明顯和大多數人的感受相悖。

公開資料顯示,2003年,國務院批轉同意實施全國經濟普查報告。從2004年開始,全國進行經濟普查。此後,公衆對於統計數據造假的關注度與日俱增。

《法制日報》記者梳理發現,統計數據造假的情況在全國屢見不鮮。有的地方爲了領導政績,有的地方迫於考覈壓力,有的地方則需要平衡關係。部分地方幹部爲了數據好看,利用手中的權力干預干擾統計工作,手段包括下達指標、威逼利誘企業配合造假等。

國家統計局發佈的數據顯示,2017年至2018年4月底,該局共檢查和查處72起重大統計違法案件,約談告誡相關責任人129人次,處分處理79人次。

2015年,據媒體報道,湖南省在全國第三次經濟普查中抽查發現的統計造假行爲有:某地5.8億元的產值上報爲44億元,1.1億元的主營業務收入上報爲7.8億元;40家聯網直報工業企業中,有6家已經停產或未投產或被收購的企業仍然在報數,51家非聯網直報單位中在普查登記地址找不到的有13家,以前已停產的有13家,重複上報1家。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胡建分析稱,GDP被廣泛用於各種形式的政績考覈,少數地方政府尚未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致使地方統計數據往往存在系統性高估的傾向。此外,統計工作透明不足、監督乏力,一些官員對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的無所適從,共同孕育了統計造假的怪胎。“對於崇尚GDP增長的地方官員而言,無論多報虛報,還是憑空捏報,只要能轉化爲政績指標,至多被視爲作風不實而敷衍了事。這種縱容行爲助長一些地方統計數據競相摻水,其社會危害程度並不亞於貪腐。”

有知情人說,在地方統計部門人、財、物均歸各級地方政府管理,國家統計局只是進行業務指導的背景下,地方官員的干擾難以避免。“爲了維護虛高數據不露餡,一些地方官員採取無收入來源空轉財政收入、有收入來源的列收列支及借款繳稅、違規調整入庫品種和截留侵佔上級收入和違規提前徵收稅款入庫等手段,在公共財政收入上大做手腳。”

“儘管各級官員都深知數據造假的危害,但面對來自上級考覈、地區競爭和自身升遷等壓力和衝動,最終還是層層分解指標、人人攤派任務。”國家統計局一位不願具名的工作人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數據造假已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地方統計部門工作人員經常在電話裏訴苦,統計工作壓力很大。

這名國家統計局工作人員認爲,這背後原因既有重複統計,也有使用的基礎資料不完全相同,但不排除個別地方政府領導爲了考覈過關或政績需要而高估GDP數據。“本來GDP是企業法人、羣衆創造的,市場主體是老百姓,而不是領導個人的貢獻,但現在人爲把它政績化了。”

統計造假問責乏力

違法違規成本低廉

儘管統計造假頻發,但問責乏力的現象一直存在。

今年5月20日,國家統計局通報寧夏靈武重大統計造假案件:處分處理42名責任人,對該案件中42名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進行了處分處理,其中廳級幹部4人,處級幹部8人。在該案中,除了兩人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降爲科員外,其餘的處分均爲政務警告、政務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等。

統計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爲處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於統計數據造假相關責任人員的問責,可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在很多統計造假的問責清單中,被撤職的是負責統計工作的部門有關人員,對政府負責人則只是誡勉談話或行政記過,連開除處分都很少見到,如此低廉的違法成本,只能爲統計造假推波助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郭澤強說。

湖北省統計局一位不願具名的工作人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儘管統計法明確載有對“強令、授意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等違法行爲的處罰規定,但事實上,很少聽到哪個官員因插手統計和數據弄虛作假而被免職。統計造假風險小、收益大,在權衡利弊後,有些官員就會選擇造假。雖然統計法明確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還要“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但在實際執行中,極少有人爲此丟官。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運書認爲,統計造假成爲政績最簡單最直接的來源方式,具有極大的誘惑力。統計造假其實是一場博弈,如果風險小於收益,造假就變成“划算的買賣”。“收益”和“風險”嚴重不匹配,誘惑太大,籠子太弱,自然不可避免大面積造假。

值得欣慰的是,黨中央一直高度重視統計造假問責乏力情況。

2016年10月,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了《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對於統計數據造假的幹部要“一票否決”。

2017年6月26日召開的中央深改組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兩個重要文件:《地區生產總值統一覈算改革方案》《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

在此前的中央第三巡視組巡視反饋意見中,“落實中央關於防範懲治統計數據造假的指示要求不夠有力”“數字腐敗、利益輸送問題時有發生”等問題被嚴肅指出。

今年7月19日,國家統計局發佈《關於山西省朔州市應縣重大統計違紀違法案件責任追究情況的通報》,對17名官員啓動集體問責。其中,時任應縣縣委書記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時任應縣縣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分管統計工作的副縣長和分管經信工作的時任副縣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法制日報》記者採訪得知,因數據造假,縣委書記、縣長、兩名副縣長同時被處分,在全國尚屬首次。

數據失真影響深遠

亟待嚴法猛藥除痾

隨着我國經濟由過去追求增長的高速度轉向注重增長質量,GDP增速目標被逐漸淡化,很多省份開始着力擠壓過去經濟數據中存在的水分。

在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胡功羣看來,統計數據失真離不開“數字出官”的潛規則,中央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了。在近幾年幹部考覈中,唯GDP考覈已經有所調整,比如對幹部考覈增加了生態指標。

“例如,廣東省對各級幹部的新考覈辦法中,經濟增長的指標占整個考覈指標不到30%。”胡功羣說。

近日,國家統計局宣佈,我國將實施GDP覈算下算一級,即由國家統一覈算地方GDP。GDP覈算制度改革的思路之一是借鑑國外經驗,實行GDP下算一級,並上收GDP發佈權。推行GDP覈算下算一級的新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全國與各地GDP數據之間存在差距的問題。

消息一出,引起輿論廣泛關注。

不過,也有統計部門人員認爲,單純上收發布權和下算一級不能改變數據虛假的現象,GDP統計和發佈程序的改革容易因利益妥協而流於形式,治標不治本。“假如一些地方政府爲了政績,提供給國家統計局的基礎數據就是不真實的,國家統計局怎麼去核實呢?”

統計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統計法是統計活動的根本遵循。

10月8日,國家統計局發佈《徵求意見稿》,《法制日報》記者梳理得知,當前的修改工作是統計法自1983年通過以來的第三次修改。

2018年6月20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的統計法執法檢查報告明確提出,個別幹部法治意識淡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屢禁不止,影響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等問題突出。

爲進一步解決前述問題,《徵求意見稿》提出,對統計弄虛作假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等。

與此同時,爲了防範拒絕、阻礙統計工作,包庇縱容統計違法等行爲的發生,《徵求意見稿》提出,對因前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爲了規避因地方各級政府“垂直領導”帶來的弄虛作假問題,《徵求意見稿》將原統計法中“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改爲“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堅持黨對統計事業發展的全面領導,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保證統計機構和人員的穩定,爲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韓佳鵬 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韓佳鵬_NN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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