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前請點擊右上角“關注”,就可以每天獲取本頭條號發佈的職場及管理知識!高管周課,堅持無干貨,不分享!

聲明:本文來源網絡,不代表高管周課立場。如有異議,請告知我們!

創業初期,4種股權成熟制度,股權分配的方法全在這!(純乾貨)

一、股權如何分配?

1、看出資

創業初期,做任何事情都必須要有錢,有錢好辦事。如果空對空,事情是很難辦的,所以,啓動資金非常珍貴。這種情況下,出資就顯得非常重要。

比如:做一個項目,需要500萬,我出200萬你出100萬,那我們的貢獻是不一樣的。假設我們資源差不多,我出200萬的話,可能佔40%的股權,同時可能又擔任其他的角色。

2、帶頭大哥要有比較大的股權

能夠分配給合夥人的股權,除了其他合夥人,剩下的就是帶頭大哥CEO,他要有比較大的股權,但同時他也要有更多的擔當。

3、看合夥人的優勢

創業過程中,無非就幾個資源:資金、專利、創意、技術、運營、個人品牌。一定要充分評估在創業的不同階段——初創,發展,成熟,出現的變化。在創業的不同階段,不同人的貢獻是有變化的,需要綜合考量。不能一下子覺得,這個人運營好像挺不錯的,就把那15%給他。 等到項目的運行過程中發現他的能力也是一般般,想把其到手的肉再重新分配,基本上就非常難了。

所以在創業初期,不建議把股權分足,應該給股權調整預留空間。

比如說:COO本來應該拿15%,CTO是20%的,可以把每個人的股比都先降5%下來,放在股權池裏。合夥人之間進行約定,我們還有這些預留,以後會根據項目開展的不同階段,每個人的不同貢獻進行股權的調整。

這裏要講一下個人品牌,也很重要。打個不太形象的比方,如果雷軍是我的合夥人,那基本沒問題,有他在沒有做不成的事情。可以這樣說,個人品牌對有些項目的加分是很大的。

4、要有明顯的股權架構的梯次

剛纔講到的,帶頭大哥要拿比較大的股權,比如說按 6:3:1、7:2:1 這樣明顯的股權梯次,才能形成貢獻度的考量以及掌握控制權、話語權。

一般來說,比較合理的股權架構是這樣的:

創業初期,4種股權成熟制度,股權分配的方法全在這!(純乾貨)

二、股權成熟制度:專治合夥人中途退出...

在創業過程中,我們剛開始歃血爲盟,要拼出一番事業。但是中間可能會各懷鬼胎,因爲主觀或客觀的因素離開創業團隊。以下是幾種常見的股權成熟模式可供參考!

1、按年成熟

打個比方,A、B、C合夥創業,股比是6:3:1。做着做着,C覺得不好玩,就走了。他手上還有10%的股份,如果項目做起來了,他等於坐享其成,這樣對團隊裏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這個時候,就可以實行股權成熟制度,事先約定,股權按4年成熟來算,我們一起幹四年,預估四年企業能成熟。

不管以後怎樣,每幹一年就成熟25%,C幹滿一年整離開了,他可以拿走2.5%(10%X1/4)的股份,剩下的7.5%就不是C的了。剩下的7.5%有幾種處理方法。第一種,強制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第二種,以不同的價格按公平的方式給A和B,這樣A和B還可以重新找一個代替C的位置。

2、按項目進度

比如說產品測試、迭代、推出、推廣,達到多少的用戶數......這種方式對於一些自媒體運營的創業項目比較有用。不過這也要依實際情況而定,有可能一年之內就做到一百萬的粉絲,那這種情況下爲什麼不讓我成熟?

3、按融資進度

這個進度可以印證產品的成熟,這是來自資本市場,即外部的的評價。可以實現約定完成融資時,A得多少?B得多少?C得多少?

4、按項目的運營業績(營收、利潤)

有些項目離錢比較近,覺得團隊能賺錢,那我們就投錢。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業績進行約定。這裏還會遇到一個問題,如果股權不成熟怎麼辦?假如我是B,佔30%股份,雖然只幹了一年,或者剛開始幹,但是我的股東權利不受影響,包括分紅,表決,選舉各方面全面不影響。

創業初期,4種股權成熟制度,股權分配的方法全在這!(純乾貨)

三、如果不成熟,要考慮哪些情況?

1、主動離職,股份必須讓出來

2、因自身原因無法履職,股東因爲自身的原因

比如身體,能力問題,操守,觀念,理念不一樣等原因不能履職的,要把股份讓出來。

3、故意和重大過失

在一些重要的崗位做出傷害運營利益的事情,這種情況下會被解職,肯定就是離開。

4、離婚、犯罪、繼承

在項目推進過程中,會遇到比如合夥人離婚、犯罪、去世等情況,這些都會導致合夥人退出,創業團隊應提前設計法律應對方案,可以減少對項目的影響。

1) 離婚

如果合夥人夫妻之間沒有做財產約定,那麼股權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A合夥人離婚,他所持有的股權將被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顯然不利於項目的開展。這裏可以引入“土豆條款”。土豆上市時因爲離婚的事情導致IPO受到影響,所以有了一個土豆條款——約定股權歸合夥人一方所有。

在合夥協議裏,小編建議約定特別條款,要求合夥人一致與現有或未來配偶約定股權爲合夥人一方個人財產,或約定如離婚,配偶不主張任何權利。

2) 繼承

公司股權屬於遺產,依我國《繼承法》、《公司法》規定,可以由其有權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和股權財產權益。但由於創業項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繼承人繼承合夥人的股東資格,顯然不利於項目事業。《公司法》未一概規定股東資格必須要被繼承,假如你的合夥人C走了,這個時候的繼承人如果是老大爺老大媽,他們跟你做合夥人肯定是不行的。

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合夥人的有權繼承人不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只繼承股權財產權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創業團隊,爲確保項目的有序、良性推進,在公司章程約定合夥人的有權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的財產權益,不能繼承股東資格。

小編推薦:花上萬甚至幾十萬學習EMBA課不如關注《高管周課》,我們已經爲您準備了高管百元成長課程,將各商學院EMBA課程內容進行了提煉,整理成100節精品音頻課,課程包含個人修煉、領導力開發、360度溝通、團隊建設、員工激勵、人才培育、高效授權、品牌塑造、營銷創意、業績倍增等豐富內容。

您只需要每天花15到20分鐘來的時間收聽就可以搞定,如果您感興趣,請點擊下面的"瞭解更多" 鏈接即可,開啓您企業發展進階之旅。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