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庭审中,黄磊副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出示案件的所有证据并发表了公诉意见,隆安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买卖诈骗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达76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能主动退出赃款72600元,认罪认罚,归案后有悔改之意,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案经过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隆安县首例通过远程庭审作出判决的涉疫情诈骗刑事犯罪案件。

2020年3月18日上午9时,被告人赵某诈骗案采用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开庭审理,隆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磊出庭支持公诉,隆安县法院副院长李振富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该案经过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隆安县首例通过远程庭审作出判决的涉疫情诈骗刑事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极为严峻,防护物资特别是防护口罩极度紧缺的形势下,利用民众“一罩难求”的恐慌心理,编造虚假的口罩货源信息,在网络上利用微信群公开发布,以诱引被害人上钩。致使被害人刘某被骗取定金3700元,谢某被骗取货款72800元。因数额太大,被告人赵某事后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扣除手续费200元外,将72600元退还给被害人谢某。

庭审中的被告人赵某(照片由隆安县看守所民警提供)

办案回顾:

隆安县检察院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获悉该案后,迅速成立由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黄磊为组长,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陆文鲜为组员的办案组,2月19日上午,主动对接县公安局,提前介入该案,到县公安局正式对案件进行阅卷,指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案件证据,并就追诉犯罪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为案件的快捕快诉快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隆安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黄磊(中)听取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介绍案情

2月20日,在隆安县公安局提请逮捕的当天隆安县检察院依法从快对赵某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3月6日隆安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3月10日隆安县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以诈骗罪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

3月18日,庭前,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通过远程视频完成对被告人赵某认罪从宽制度的告知工作,被告人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黄磊副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出示案件的所有证据并发表了公诉意见,隆安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买卖诈骗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达76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能主动退出赃款72600元,认罪认罚,归案后有悔改之意,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隆安县法院采纳了全部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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