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签署《股份收购协议》未及时配合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查,上海证监局发现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的股东,存在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2018年4月25日,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与李芳英、王祥伟签署了《股份收购协议》(简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你公司自行或指定第三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4次分别收购李芳英、王祥伟各自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其中李芳英持有上市公司7.29%的股份、王祥伟持有上市公司6.2%的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49%);2.明确了4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和最晚时间,其中第一次交易时间为上市公司发布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股东大会通知当日;3.出让方李芳英、王祥伟同意在第一次交易完成后,通过在股东大会投票选举的方式,确保受让方映业文化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4.若每次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约定的该次交易价格,受让方将差价部分补偿给出让方。

上海证监局关注到,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签署上述《协议》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55%的股份,受托取得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13.07%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拥有上市公司19.62%的权益。如《协议》履行,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将超过30%。上述《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上市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上海证监局表示,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签署上述《协议》时,未及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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