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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 星期一 晴 最低氣溫-3攝氏度 最高度氣溫8攝氏度

今天限行車號:2號&7號

早7點至晚8點,限行機動車(含臨時號牌)禁止在五環路以內道路行駛。

爲了您和您的錢包考慮,小編建議如果今天限行的話還是乘坐公共交通吧~也是別有一番風味呢~

警法小報12.3|大媽爲躲霧霾酒店內跳廣場舞:酒店在小區內,業主有使用權利警法小報12.3|大媽爲躲霧霾酒店內跳廣場舞:酒店在小區內,業主有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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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爲躲霧霾酒店內跳廣場舞:酒店在小區內,業主有使用權利

警法小報12.3|大媽爲躲霧霾酒店內跳廣場舞:酒店在小區內,業主有使用權利

11月27日晚,因南京霧霾嚴重,十幾位阿姨走進某酒店大堂跳廣場舞,被勸阻還理直氣壯:酒店在小區內,業主有使用權利,“就幾天,還至於啊?”“霧霾過了,你請我們都不來!”最終,大媽們跳了40分鐘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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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視網及樂視體育近億元財產再被申請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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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獲悉,昨日天弘創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申請對樂視網、樂樂互動體育、北京鵬翼資產管理中心價值9002.2萬元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已經獲得法院批准並執行,法院將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申請人樂視網、樂樂互動體育、北京鵬翼資產管理中心名下價值9002.2萬元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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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 從小抓起 石景山區第三幼兒園到石景山消防支隊八大處中隊參觀學習

警法小報12.3|大媽爲躲霧霾酒店內跳廣場舞:酒店在小區內,業主有使用權利

爲進一步提升轄區羣衆的消防安全意識和火場自救能力。12月1日上午,石景山區第三幼兒園到石景山消防支隊八大處中隊參觀學習。

到隊後,小朋友們首先參觀了中隊消防車輛,聽取了指戰員講解隨車器材的基本使用方法,瞭解消防戰鬥服的作用並穿戴體驗,中隊指戰員用簡單、幽默的話語,激起了小朋友們濃厚的學習興趣。隨後,帶領小朋友們參觀了中隊榮譽室、電影院並瞭解兩位烈士的英雄事蹟。最後,在中隊指戰員的引導下,小朋友們親手操作電子模擬滅火器,並利用逃生帳篷等相關器材,使小朋友們親身體驗火場環境,切實掌握初期火災滅火技能。在參觀學習中,許多小朋友都踊躍地提出問題,指戰員們也藉此機會向小朋友們講述了平時生活中應該掌握的消防基本常識,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教育效果。

參觀結束後,小朋友們與中隊指戰員合影留念並贈與錦旗,每名小朋友也贈送了自己製作的小禮物。通過此次活動,不僅讓孩子們體驗了消防隊員的生活,更重要的是讓孩子們學到了消防知識、掌握了逃生技能。爲他們樹立良好的自我防範意識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案例回放】

火災造成的損失承運人免責

[案情介紹]

[當事人]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市分公司(簡稱Z人保)。住所地Z市。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曹靜,北京市旭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W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簡稱中貨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區。

法定代表人劉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石璐,天津W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職員。

被告:W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簡稱中集公司)。住所地Z市。

法定代表人:魏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徐捷,Z市浩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史宏偉,Z市浩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訴稱及被告答辯]

原告訴稱:2002年10月30日,原告承保的鑄蓋與鑄框,被裝載於“HanjinPennsylvania”輪,自中國新港運往德國漢堡港,被告簽發了編號爲COSU18352200的提單。按照地理上和習慣上的航線,該批貨物應當於2002年12月1日被運抵目的地漢堡港,但是時至今日,被告仍未在漢堡港交付該批貨物,因此,原告推定貨物已經滅失,並依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了實際賠付,從而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人民幣533074.43元及其利息(自2002年12月1日起算,至實際賠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貨公司在庭審中答辯稱:中貨公司僅是中集公司的簽單代理人,而非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在完成代理業務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中集公司在庭審中答辯稱:提單、保險單均已背書轉讓,被保險人未遭受實際損失,原告錯誤賠付不享有相應的代位求償權。涉案貨物的損毀原因是“HanjinPennsylvania”輪於2002年11月1日發生的火災事故,依照《海商法》的規定,承運人應當享受免責。另外,原告作爲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已經進行了檢驗並全額賠付,應認定該保險標的沒有殘值。

法律解析

[法院查明的事實]

原告提交證據中的付款憑證與保險金額數額一致,時間吻合,並有權益轉讓書予以印證,可以認定原告作爲海上貨物運輸的承保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全額賠付了被保險人。保險單和提單雖經背書,但均爲空白背書,原告持有正本保險單和全套正本提單,因此應認定原告具有合法的代位求償權,在本案中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被告主張涉案保險單和提單均已背書,原告錯誤賠付,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主張不予支持。

原告基於保險合同代位求償權而成爲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應向承運人被告中集公司索賠,而被告中貨公司僅是提單記載的承運人的簽單代理人,與原告及被保險人之間沒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係。因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中貨公司承擔貨損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貨損的原因及承運人在本案中是否可以享受免責問題。原被告雙方對“HanjinPennsylvania”輪發生火災的事實均予以認可。爆炸和火災發生在第4艙、第5艙甲板和第6艙,根據集裝箱箱位圖顯示,涉案貨物在緊鄰爆炸點的第3艙和第5艙,在無其他證據證明貨損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情況下,可以合理推定涉案貨物的損害原因是因爲爆炸和火災。根據《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運輸期間因火災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承運人可以享受免責,除非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發生火災的原因並非是承運人的過失,因此,被告中集公司依照《海商法》的規定應享有免責的權利。

對於涉案貨物是否還有殘值的問題。原告雖然提供了中外運的檢驗報告,但該報告僅是顯示涉案的集裝箱的貨物可能有殘值,而被告中集公司提供的檢驗報告對涉案集裝箱貨物均有明確地描述,涉案集裝箱貨物均爲100%滅火損壞影響,可搶救/報廢。而從原告以按全損賠付被保險人的行爲,以及被告險人願意出資九萬元人民幣購買包括本案七個集裝箱在內的十三個集裝箱貨物的殘值而不承擔運輸費、停留港口保管費、拍賣費的行爲可以認定本案所涉貨物沒有搶救價值,應認定全損。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1.原告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2.原告與兩被告的法律關係;3.承運人是否應當享受免責。

原告是保險合同的保險人,雖然保險單、提單均已由被保險人背書,但都是空白背書,應認定原告是合法持有保險單、提單。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賠付了被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的資格,有權作爲原告對承運人提起訴訟。

中貨公司是中集公司的代理,它只是代中集公司簽發提單,而原告是依運輸合同提起的訴訟,中貨公司不是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對貨物沒有運輸保管的義務,因此中貨公司在本案中不因承擔賠償責任。

中集公司是提單上的承運人,作爲承運人有義務將承運的貨物安全運抵目的港,但由於海上運輸存在着較大的風險,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各國國內法都對承運人規定了免責事項。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由於火災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主張承運人有過失的,由提出此項主張的人承擔舉證責任。本案貨損是由於船舶突然發生爆炸並起火造成的,承運人享受免責的權利,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船舶爆炸起火是由於中集公司過失造成的,因此本案中集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結果]

[判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法院作出判決:

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市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9779.19元人民幣,由原告負擔。

[相關法規]

根據《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運輸期間因火災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承運人可以享受免責,除非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發生火災的原因並非是承運人的過失,因此,被告中集公司依照《海商法》的規定應享有免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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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不因狗吠而回頭 ---埃爾德龍奇·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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