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急送总裁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224万

11月28日,朝阳法院法官宣读一审判决书,判令宅急送总裁刘冬屯支付安迅公司违约金224万余元。朝阳法院供图

11月28日,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刘冬屯因违反竞业限制,被朝阳法院一审判令赔偿之前供职的安迅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224万余元。据了解,本案是其因在原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承诺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任职,却自行离职后去了宅急送工作,从而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法院认定刘冬屯的违约金数额,是以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2倍计算,224万余元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记者昨日从朝阳法院了解到,刘冬屯供职的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存在一定重合,应属竞争企业,224万余元违约金的认定也综合考量了刘冬屯的收入水平、职务、在职时间等因素。

总裁起诉:否认供职竞争对手

刘冬屯现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宅急送)总裁,此前曾于2015年12月31日任职安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安迅公司)总裁职位。

刘冬屯在安迅公司任职时,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未经安迅公司同意,刘冬屯不得在与安迅公司经营同类或类似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任职、提供咨询或服务,无论是否有偿。安迅公司有权在刘冬屯离职时,作出是否要求刘冬屯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承担竞业限制期限的选择,并书面通知刘冬屯。

竞业限制协议还约定,如果刘冬屯离职时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安迅公司按月支付刘冬屯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30%,或在刘冬屯离职时书面通知补偿金数额。

刘冬屯起诉称,2016年9月29日,他提出离职申请,被安迅公司阻挠,在此情形下,在安迅公司未向其提供离职证明、未足额支付实际发生工作对应的工资及下半年按比例应支付的奖金的情形下,停止了他的工作。

离职半个月后,安迅公司于同年11月16日向刘冬屯发送邮件通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刘冬屯认为,其任职的宅急送与安迅公司并非竞争关系,遂起诉法院要确认刘冬屯与安迅公司签署协议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解除,刘冬屯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确认刘冬屯无需支付任何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原供职公司称有权讨要违约金

庭审中,安迅公司则答辩表示和宅急送公司是从事相同业务,刘冬屯在2016年11月4日从公司离职,当月底就入职宅急送,因此安迅公司要求竞业限制违约金有理有据。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刘冬屯当时已为安迅公司高管,离职前月均工资达15万余元,离职前12个月月薪总额税前达187万余元。安迅公司说,其月工资为社会平均工资20余倍。如果不违反竞业限制,公司将向其支付每月5万余元的补偿金。因此刘冬屯此次应支付的违约金也较高。

此前,安迅公司曾提起劳动仲裁,2017年8月31日的裁决结果为,刘冬屯与安迅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2018年11月4日,支付安迅公司违约金337万余元,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朝阳法院。

法院判决总裁支付巨额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做出的择业限制。

刘冬屯作为安迅公司的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从事的工作关乎行业核心竞争力和顶层战略布局,接触或掌握着安迅公司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从多方面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宅急送和安迅公司应属竞争企业。

因此法院认为刘冬屯在离职安迅公司后入职该公司的竞争企业宅急送,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安迅公司违约金。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主观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定以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2倍计算,判决刘冬屯赔偿安迅公司违约金224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对是否上诉当庭未有表态。

追问

宅急送、安迅公司是否竞争关系?

关于宅急送是否为安迅公司的竞争企业,朝阳法院介绍,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从经营范围看,两公司的业务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从实际运营看,两公司存在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行为,故两公司应属竞争企业。

“从刘冬屯的职务看,其在两公司均担任总裁,负责两公司的全面运营管理,对于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存在竞争风险。”法院认为,刘冬屯虽称安迅公司与宅急送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不一致,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但主营业务方向不同不能直接排除存在竞争关系。刘冬屯称,双方协议中“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第三方”未列举宅急送公司,宅急送公司不属于安迅公司的竞争企业,但竞争关系的判断应以实际是否存在竞争为准,不应苛求列举穷尽,且该条文亦表述为“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安迅公司关于宅急送为该公司的竞争企业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

224万余元违约金是如何算出的?

224万余元的违约金如何计算而来?朝阳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冬屯曾在宅急送公司工作17年,最高职位为副总裁,与安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担任总裁,工作1年后再次入职宅急送公司,职位亦为总裁,其职务重要且特殊,对两公司的运营及发展影响巨大,较之一般的劳动者,应负有更谨慎的注意义务。刘冬屯若遵守竞业限制协议2年,安迅公司应向刘冬屯支付的经济补偿为112万余元。若按双方约定,刘冬屯违反竞业限制2年应支付安迅公司的竞业限制违约金为337万余元。刘冬屯在安迅公司工作一年收入为187万余元,年薪丰厚,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入职宅急送担任总裁而获得的收入亦十分可观。

法院认为,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劳动者的职务、劳动者的在职时间、违约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以及北京市的经济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双方违约金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3倍失衡,为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减,具体数额以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2倍计算,2年为宜。

延展

朝阳法院竞业限制案逐年上升

此案宣判后,朝阳法院通报该院相关案件调研情况,2016年至2018年间,该院审理的竞业限制类劳动争议案达95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此类案件在科技信息、商务咨询及教育培训等行业比较集中,需引起行业内注意。

朝阳法院民五庭法官肖唯提醒,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劳动者需审查协议条款,明确自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应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协议期是否低于两年,是否约定离职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金是否畸高等内容,慎重签署。用人单位方面,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议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尽量全面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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