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急送總裁違反競業限制被判賠224萬

11月28日,朝陽法院法官宣讀一審判決書,判令宅急送總裁劉冬屯支付安迅公司違約金224萬餘元。朝陽法院供圖

11月28日,北京宅急送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劉冬屯因違反競業限制,被朝陽法院一審判令賠償之前供職的安迅物流有限公司違約金224萬餘元。據瞭解,本案是其因在原公司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承諾不得到有競爭關係的第三方任職,卻自行離職後去了宅急送工作,從而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法院認定劉冬屯的違約金數額,是以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2倍計算,224萬餘元的違約金是否過高?記者昨日從朝陽法院瞭解到,劉冬屯供職的兩家公司經營範圍存在一定重合,應屬競爭企業,224萬餘元違約金的認定也綜合考量了劉冬屯的收入水平、職務、在職時間等因素。

總裁起訴:否認供職競爭對手

劉冬屯現爲北京宅急送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宅急送)總裁,此前曾於2015年12月31日任職安迅物流有限公司(簡稱安迅公司)總裁職位。

劉冬屯在安迅公司任職時,簽訂了《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其中約定,未經安迅公司同意,劉冬屯不得在與安迅公司經營同類或類似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第三方任職、提供諮詢或服務,無論是否有償。安迅公司有權在劉冬屯離職時,作出是否要求劉冬屯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及承擔競業限制期限的選擇,並書面通知劉冬屯。

競業限制協議還約定,如果劉冬屯離職時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安迅公司按月支付劉冬屯競業限制補償金,補償金標準爲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的30%,或在劉冬屯離職時書面通知補償金數額。

劉冬屯起訴稱,2016年9月29日,他提出離職申請,被安迅公司阻撓,在此情形下,在安迅公司未向其提供離職證明、未足額支付實際發生工作對應的工資及下半年按比例應支付的獎金的情形下,停止了他的工作。

離職半個月後,安迅公司於同年11月16日向劉冬屯發送郵件通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後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劉冬屯認爲,其任職的宅急送與安迅公司並非競爭關係,遂起訴法院要確認劉冬屯與安迅公司簽署協議中有關競業限制的約定解除,劉冬屯無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確認劉冬屯無需支付任何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

原供職公司稱有權討要違約金

庭審中,安迅公司則答辯表示和宅急送公司是從事相同業務,劉冬屯在2016年11月4日從公司離職,當月底就入職宅急送,因此安迅公司要求競業限制違約金有理有據。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劉冬屯當時已爲安迅公司高管,離職前月均工資達15萬餘元,離職前12個月月薪總額稅前達187萬餘元。安迅公司說,其月工資爲社會平均工資20餘倍。如果不違反競業限制,公司將向其支付每月5萬餘元的補償金。因此劉冬屯此次應支付的違約金也較高。

此前,安迅公司曾提起勞動仲裁,2017年8月31日的裁決結果爲,劉冬屯與安迅公司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至2018年11月4日,支付安迅公司違約金337萬餘元,雙方均不服,起訴至朝陽法院。

法院判決總裁支付鉅額違約金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做出的擇業限制。

劉冬屯作爲安迅公司的總裁,全面負責公司的運營管理,從事的工作關乎行業核心競爭力和頂層戰略佈局,接觸或掌握着安迅公司具有商業祕密性質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屬於負有保密義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法院認爲,根據雙方的陳述及舉證情況,從多方面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宅急送和安迅公司應屬競爭企業。

因此法院認爲劉冬屯在離職安迅公司後入職該公司的競爭企業宅急送,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應支付安迅公司違約金。綜合考量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害、主觀過錯程度、工資收入水平等案件具體情況,法院認定以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2倍計算,判決劉冬屯賠償安迅公司違約金224萬餘元。

宣判後,雙方對是否上訴當庭未有表態。

追問

宅急送、安迅公司是否競爭關係?

關於宅急送是否爲安迅公司的競爭企業,朝陽法院介紹,根據雙方的陳述及舉證情況,從經營範圍看,兩公司的業務範圍存在一定的重合;從實際運營看,兩公司存在經營同類或類似業務的行爲,故兩公司應屬競爭企業。

“從劉冬屯的職務看,其在兩公司均擔任總裁,負責兩公司的全面運營管理,對於經營同類或類似業務存在競爭風險。”法院認爲,劉冬屯雖稱安迅公司與宅急送公司的主營業務方向不一致,雙方不存在競爭關係,但主營業務方向不同不能直接排除存在競爭關係。劉冬屯稱,雙方協議中“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第三方”未列舉宅急送公司,宅急送公司不屬於安迅公司的競爭企業,但競爭關係的判斷應以實際是否存在競爭爲準,不應苛求列舉窮盡,且該條文亦表述爲“包括但不限於”。因此安迅公司關於宅急送爲該公司的競爭企業的主張,法院予以採信。

224萬餘元違約金是如何算出的?

224萬餘元的違約金如何計算而來?朝陽法院認爲,本案中,劉冬屯曾在宅急送公司工作17年,最高職位爲副總裁,與安迅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爲3年,擔任總裁,工作1年後再次入職宅急送公司,職位亦爲總裁,其職務重要且特殊,對兩公司的運營及發展影響巨大,較之一般的勞動者,應負有更謹慎的注意義務。劉冬屯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2年,安迅公司應向劉冬屯支付的經濟補償爲112萬餘元。若按雙方約定,劉冬屯違反競業限制2年應支付安迅公司的競業限制違約金爲337萬餘元。劉冬屯在安迅公司工作一年收入爲187萬餘元,年薪豐厚,其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入職宅急送擔任總裁而獲得的收入亦十分可觀。

法院認爲,綜合考量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害、勞動者的主觀過錯程度、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勞動者的職務、勞動者的在職時間、違約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的經濟補償數額以及北京市的經濟水平等案件具體情況,雙方違約金爲競業限制補償金的3倍失衡,爲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對競業限制違約金數額予以酌減,具體數額以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2倍計算,2年爲宜。

延展

朝陽法院競業限制案逐年上升

此案宣判後,朝陽法院通報該院相關案件調研情況,2016年至2018年間,該院審理的競業限制類勞動爭議案達95件,案件數量逐年上升。此類案件在科技信息、商務諮詢及教育培訓等行業比較集中,需引起行業內注意。

朝陽法院民五庭法官肖唯提醒,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前,勞動者需審查協議條款,明確自己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應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協議期是否低於兩年,是否約定離職後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違反競業限制的賠償金是否畸高等內容,慎重簽署。用人單位方面,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議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地域、期限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競業限制條款應儘量全面明確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範圍。

(責任編輯:何一華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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