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率、满意率均100%……!!!这样的良心拆迁方,你遇到了么?在这样一场轰轰烈烈的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出现了各拆迁村村民排队签协议的盛况,而当地的拆迁工作组抱着“不留一户,群众满意百分百”的信念和目标,创造出了当地拆迁的“新境界”!

5月20日,肖家楼村136户村民,当天全部签订拆迁协议,完美收官!满意率100%!

5月26日,李家仕庄村283户村民,两天全部签订拆迁协议,满意率100%!“村民自签”、“排队签字”成为拆迁中的新景象!

7月7日,南马范村625户村民,7个小组排队签订拆迁协议,两小时签订拆迁协议500户,最快速度每10秒签约1户,每分钟签约6户。 72小时,625户、100% 签订率,圣城拆出“南马范速度”!应该说,南马范村是在寿光拆迁工作中,“一次性拆迁、百分百签订”最大的一个村庄。

今年以来,圣城街道建立工作倒逼机制,瞄准2018年底“城中村改造清零”目标,将城中村改造进行到底!正月十七,街道12个工作组带着“旧拆迁扫尾、新城中村启动”的硬任务,扎根各城中村,有疙瘩解疙瘩,零距离访民情、解民忧、聚民心,为城中村改造打下了坚实基础。

人人都说拆迁是现在的“天下第一难事”,圣城街道的干部群众在这第一难事中,人人从城市发展大局出发,相互理解支持,干部群众携手拆出一片新境界。上述案例也是创为律师见到过的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特例,而在征地拆迁环节大多数的朋友遇到的恰巧与上述案例相反,能够拿到合理又满意拆迁补偿款的情况较为少见,很多的时候被拆迁朋友不愿意搬迁就是因为拆迁补偿款太低不能满足以后的生活需求,所以拒绝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如果自己的补偿真的不满意是不是仅仅拒绝“签字”就可以了呢?

并非如此,如果对方的手续完整,征地拆迁的审批过程合法合理,您仅仅是拒绝签字什么都不做唯一的结局就是等到“司法强拆”,所以创为律师提示大家遇到征地拆迁一定不要以默默抵抗消极拒绝作为自己的唯一筹码,在此,创为律师要给大家解释几个法律程序,帮助大家学会用法律工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律师函的妙用

律师函在实际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占有比重约为20%,补充了被拆迁自然人的权利的保护力度,具有一般维权自然人实现不了的优势,这是律师的专业性工作,也是律师的独有权利,律师函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律师函的作用:

施压性:在我们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能够碰到拆迁队暴力拆迁无人阻止,或者是供电局等部门违法断水断电的情况,这个时候一般都会给相关部门发一封《关于阻止暴力拆迁的函》或《关于阻止违法供电的函》等等,总能给予政府部门一定的压力,让他们不能肆无忌惮地违法行事。

正当性: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关部门总是迟迟不出面解决问题,并且有时候打相关电话总是无人接听,去办事处找他们也是没人出面处理,或者推诿“踢皮球”,这个时候律师函就起到作用了,无论是谁都要给我们一个正当性的回复!

第二、信息公开的妙用

信息公开在实际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占有比重较大,创为律师办理案件的“重头戏”,它也是整个征地拆迁法律维权的关键环节,关于对方行为的合法与否,证据收集的证明力大小等等都将在这个环节逐一被实现。

其实大家可能都有了解,在实际征拆过程中,有些地方对征地拆迁中应当向被征收人主动公开的信息总是遮遮掩掩,对被征收人提出信息公开的相关需求置之不理。

很多遇到征地拆迁的朋友和创为律师反映说:感觉自己的土地、房屋稀里糊涂就被征收了,因为自己的“不懂”,所以并没有在意和重视过程和环节,当回过神来,却发现和自己相同条件的被拆迁人却拿着更高的补偿。

所以创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征地拆迁的环节过程十分重要,必要的征地拆迁法律常识大家一定要了解和知悉,才能顺藤摸瓜,找到维权的关键点,例如: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征地拆迁,是否获得了审批,批复征收多少土地...而要获悉这些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最重要的步骤。

第三、行政复议的妙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创为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有的朋友就存在疑问,认为行政复议就是内部问题,如肯定不管用,难道行政复议就是摆设么?

不!

在很多的复议案件中,上级机关一般情况下都会将违法决定撤销,如果出现大家所担心的问题,行政复议没有奏效,我们就继续施压,继而提起行政诉讼。

总而言之,经总结创为律师认为行政复议有以下几点好处:

一是通过复议,以法定程序向上级政府明确指出拆迁方的违法点,有理有据,能够引起上级政府对下级征地拆迁活动的关注,起到震慑作用。

二是通过拆迁方的答复,了解清楚拆迁方已有的证据,辩护思路,有针对性地补充我方证据,为下一步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三是如果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还可以连同上级政府一并提起诉讼,这样就可以提升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将本应由区县法院受理的案件变成中级法院管辖,本应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变成高级法院管辖。

第四、行政诉讼的妙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的问题,创为律师也已经和大家讲解多次,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国家保障行政诉讼中每位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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