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率、滿意率均100%……!!!這樣的良心拆遷方,你遇到了麼?在這樣一場轟轟烈烈的徵地拆遷的過程中,出現了各拆遷村村民排隊籤協議的盛況,而當地的拆遷工作組抱着“不留一戶,羣衆滿意百分百”的信念和目標,創造出了當地拆遷的“新境界”!

5月20日,肖家樓村136戶村民,當天全部簽訂拆遷協議,完美收官!滿意率100%!

5月26日,李家仕莊村283戶村民,兩天全部簽訂拆遷協議,滿意率100%!“村民自籤”、“排隊簽字”成爲拆遷中的新景象!

7月7日,南馬範村625戶村民,7個小組排隊簽訂拆遷協議,兩小時簽訂拆遷協議500戶,最快速度每10秒簽約1戶,每分鐘簽約6戶。 72小時,625戶、100% 簽訂率,聖城拆出“南馬範速度”!應該說,南馬範村是在壽光拆遷工作中,“一次性拆遷、百分百簽訂”最大的一個村莊。

今年以來,聖城街道建立工作倒逼機制,瞄準2018年底“城中村改造清零”目標,將城中村改造進行到底!正月十七,街道12個工作組帶着“舊拆遷掃尾、新城中村啓動”的硬任務,紮根各城中村,有疙瘩解疙瘩,零距離訪民情、解民憂、聚民心,爲城中村改造打下了堅實基礎。

人人都說拆遷是現在的“天下第一難事”,聖城街道的幹部羣衆在這第一難事中,人人從城市發展大局出發,相互理解支持,幹部羣衆攜手拆出一片新境界。上述案例也是創爲律師見到過的徵地拆遷範圍內的特例,而在徵地拆遷環節大多數的朋友遇到的恰巧與上述案例相反,能夠拿到合理又滿意拆遷補償款的情況較爲少見,很多的時候被拆遷朋友不願意搬遷就是因爲拆遷補償款太低不能滿足以後的生活需求,所以拒絕在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如果自己的補償真的不滿意是不是僅僅拒絕“簽字”就可以了呢?

並非如此,如果對方的手續完整,徵地拆遷的審批過程合法合理,您僅僅是拒絕簽字什麼都不做唯一的結局就是等到“司法強拆”,所以創爲律師提示大家遇到徵地拆遷一定不要以默默抵抗消極拒絕作爲自己的唯一籌碼,在此,創爲律師要給大家解釋幾個法律程序,幫助大家學會用法律工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律師函的妙用

律師函在實際的徵地拆遷過程中佔有比重約爲20%,補充了被拆遷自然人的權利的保護力度,具有一般維權自然人實現不了的優勢,這是律師的專業性工作,也是律師的獨有權利,律師函需要加蓋律師事務所的公章。

律師函的作用:

施壓性:在我們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經常能夠碰到拆遷隊暴力拆遷無人阻止,或者是供電局等部門違法斷水斷電的情況,這個時候一般都會給相關部門發一封《關於阻止暴力拆遷的函》或《關於阻止違法供電的函》等等,總能給予政府部門一定的壓力,讓他們不能肆無忌憚地違法行事。

正當性: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關部門總是遲遲不出面解決問題,並且有時候打相關電話總是無人接聽,去辦事處找他們也是沒人出面處理,或者推諉“踢皮球”,這個時候律師函就起到作用了,無論是誰都要給我們一個正當性的回覆!

第二、信息公開的妙用

信息公開在實際的徵地拆遷過程中佔有比重較大,創爲律師辦理案件的“重頭戲”,它也是整個徵地拆遷法律維權的關鍵環節,關於對方行爲的合法與否,證據收集的證明力大小等等都將在這個環節逐一被實現。

其實大家可能都有了解,在實際徵拆過程中,有些地方對徵地拆遷中應當向被徵收人主動公開的信息總是遮遮掩掩,對被徵收人提出信息公開的相關需求置之不理。

很多遇到徵地拆遷的朋友和創爲律師反映說:感覺自己的土地、房屋稀裏糊塗就被徵收了,因爲自己的“不懂”,所以並沒有在意和重視過程和環節,當回過神來,卻發現和自己相同條件的被拆遷人卻拿着更高的補償。

所以創爲律師想要告訴大家徵地拆遷的環節過程十分重要,必要的徵地拆遷法律常識大家一定要了解和知悉,才能順藤摸瓜,找到維權的關鍵點,例如:要搞清楚爲什麼要徵地拆遷,是否獲得了審批,批覆徵收多少土地...而要獲悉這些情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最重要的步驟。

第三、行政複議的妙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在創爲律師辦理案件過程中,有的朋友就存在疑問,認爲行政複議就是內部問題,如肯定不管用,難道行政複議就是擺設麼?

不!

在很多的複議案件中,上級機關一般情況下都會將違法決定撤銷,如果出現大家所擔心的問題,行政複議沒有奏效,我們就繼續施壓,繼而提起行政訴訟。

總而言之,經總結創爲律師認爲行政複議有以下幾點好處:

一是通過複議,以法定程序向上級政府明確指出拆遷方的違法點,有理有據,能夠引起上級政府對下級徵地拆遷活動的關注,起到震懾作用。

二是通過拆遷方的答覆,瞭解清楚拆遷方已有的證據,辯護思路,有針對性地補充我方證據,爲下一步的訴訟做好充分準備。

三是如果上級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違法,還可以連同上級政府一併提起訴訟,這樣就可以提升行政訴訟的管轄級別,將本應由區縣法院受理的案件變成中級法院管轄,本應中級法院受理的案件變成高級法院管轄。

第四、行政訴訟的妙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行政訴訟的問題,創爲律師也已經和大家講解多次,行政訴訟就是“民告官”,國家保障行政訴訟中每位公民的權利。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