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慶曆四年(公元1044年),時稱“蘇梅”的北宋詞人蘇舜欽出任監進奏院。蘇舜欽便命人將監進奏院的報廢封紙賣錢,賺了響噹噹好些碎銀子,呼朋引伴,邀請了王洙、王益柔、梅堯臣等12位官員下館子。

話說慶曆四年(公元1044年),以詩與梅堯臣齊名,時稱“蘇梅”的北宋詞人蘇舜欽出任監進奏院。進奏院的日常工作是轉抄、拆封文件,每天都會報廢一大堆封紙。爲此,在這年秋天辦賽神會時,蘇舜欽便命人變賣廢紙,賺了響噹噹好些碎銀子,呼朋引伴,邀請了王洙、王益柔、梅堯臣等12位官員下館子。這次會餐的理念還頗爲先進,出於避嫌,蘇舜欽自掏銀子十兩,並要求來者也象徵性地拿出數量不等的喝酒錢。

席間,衆位無所顧忌,喫得熱氣騰騰。猜拳劃令,吟詩作對,不亦快哉。酒酣耳熱之際,還召喚來兩名“女伎”助興。只是印證了“樂極生悲”這句話,倏忽間,“糾風辦”闖了進來,可謂宦呼一何怒,幹部一何苦,朱熹對此描述十分生動:“仁宗大怒,即令中官捕捉,諸公皆已散走逃匿。而上怒甚,捕捉甚峻,城中喧然。”

蘇舜欽
蘇舜欽

這次被捉,其來有自,皆緣起於“分別流品,非其侶者不得入”——非朋黨沒資格參會的“圈子”色彩。原來太子中書舍人李定事先聽說有飯局,也想出錢參加,但蘇舜欽平日向來鄙薄其爲人,便以“我們下等官員喝酒,怎好勞您屈尊”之意回絕。李定這廝是大宋有名的奸臣,以王安石變法期間的聲名尤甚,不過彼時還算不上奸臣。喫了“閉門羹”的李心下難平,一氣之下將蘇舜欽聚餐之事抖了出來。說來,宋朝對公款喫喝,是有皇紀與國法的,如“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更嚴的是,不準搞異性按摩,若嫖娼,處置更重。何況這次飯局的花費很大,折算成今日的人民幣,少說也是三四萬;安排“召妓樂,會賓客”這些娛樂項目,則更是犯忌。

其時,御史王拱辰負責糾察官員、整肅風紀。得知此事後,他認爲蘇舜欽舉辦的這次酒會是典型的公款喫喝、招妓玩樂的“腐敗行爲”,便上書彈劾蘇舜欽,蘇舜欽與劉巽被“雙開”,削職爲民;其他赴宴者如周延讓、周延雋、王洙、王益柔、章岷、呂溱等十餘人,也被悉數貶官,逐出開封城,甚至連蘇舜欽的岳父杜衍也受到牽連,被迫下臺——一場飯局,撂倒十幾位大官,恐爲歷朝歷代所罕見。

這案子內情複雜,比如對召集人蘇舜欽,是當貪污犯來處理的。但嚴格說來,這賣廢紙,一則並不自蘇舜欽始,“每歲院中賽神,例賣故紙錢,爲燕(宴)飲之費”,他只是“循例”而已。前頭不處理,後人卻一網打盡,“事出仇人,情輕法重,至今天下冤之”,時人見處置這麼重,到底意難平。二則蘇舜欽既沒拿國庫的銀兩,也沒有動用各類專項資金,更沒有亂集資、亂收費、亂罰款,而只是“廢物利用”,花了幾個賣廢紙的錢;再者,出席酒會的主人與賓客都自掏腰包,拿了數量不等的喝酒錢,不能算完全意義的公款喫喝和白喫白喝。

受到牽連的老臣梅堯臣,眼見倒了這麼多幹部,心裏過不去,作《客至》一首,詩曰:“客有十人至,共食一鼎珍。一客不得食,覆鼎傷衆賓。”此處的“鼎”即李定的“定”之諧音。

被扳倒的人中,還有位叫王益柔的,沒以貪污論處,而是以“思想傾向”定的罪。在飯局上,這廝因酒助興,即興作詩《傲歌》一首,足顯“狂妄”本色:“醉臥北極遣帝扶,周公孔子驅爲奴”——皇帝算甚玩意,只配給我提鞋;孔老二,快從帝國高廟下神龕,給我當小書童,做小奴才吧。王拱辰告到宋仁宗處,龍顏大怒,將要判重罪之際,幸而有人幫他說了話:“益柔少年狂語,何足深治!”皇帝回頭想想,“稍寬之”——起碼飯碗保住了。最終的處分是“黜監復州酒稅”,想來還算輕的。

飯局一事,背後牽涉的是宋朝複雜的黨爭。當時主持御史臺工作的王拱辰,是狀元出身,王拱辰和范仲淹的死對頭呂夷簡是一派,自然與范仲淹不合;而蘇舜欽曾得范仲淹的賞識與舉薦,宰相杜衍也重其才,將女兒嫁給了他——而杜衍又和范仲淹是一派。爲政治需要,王拱辰好容易逮到這個機會,彈劾蘇舜欽等人的真實目的,是想進一步打擊遭排擠外調的范仲淹,並將宰相杜衍拉下馬。《宋史》雲,事後王拱辰等爲之欣喜,曰:“吾一舉網盡之矣!”——竟成了成語“一網打盡”的最初出處。

因有“小人”與“奸臣”之故,這件作風案,輿論與史論更多從朋黨政治磨筆鋒,謂此爲“奸臣黨”向“君子黨”的進攻。不過,筆者回想此事,其中固然有政治鬥爭的因素在,但蘇舜欽有錯,到底“頂風違紀”是直接原因。在朝廷大力整治喫喝風的大環境下,不顧形勢約束、不管紀律要求,一味按照習俗宴請朋友,甚至招伎玩樂,已屬於典型的腐敗行爲,被別有用心之人抓住把柄在所難免,使自己“撞到了槍口上”。既然范仲淹等人以“君子一黨”自詡,當更嚴格自律纔是,如此孟浪,何以服衆?若將話題轉移到道德事件來,則實在是誘導輿論了——這是檢舉,還是告密?是不是壞幹部嫖娼,叫檢舉;好乾部嫖娼,叫告密?朱熹對此便作了持平之論:“雖是拱辰安道輩攻之甚急,然亦只這幾個輕薄做得不是。縱有時名,然所爲如此,終亦何補於天下國家邪。”

你叫檢舉,我叫告密,這不叫以法論事,該叫“一邊論”。什麼叫“一邊論”?小時候我們看電影,評判忠奸、善惡、好壞,只有一個標準:是哪邊的。若是我們這邊的,被打死了,傷心欲絕;若是敵人那邊的被槍斃了,手舞之足蹈之,高興壞了。只以“一邊的”來衡世論人,只用“一邊的”來做是非之標準。以“一邊論”來論蘇舜欽事件,我們定然定這事件是陰謀,是小人在搗鬼;但以法論來論這事呢,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子觸法犯規,也得有個法律的說法。法律眼中,只有公民與犯人,沒有君子和小人。

范仲淹這次並沒參與,因事發前,他自請“下放”了,“范文正公仲淹爲參知政事,建言乞立學校、勸農桑、責吏課、以年任子等事,頗與執政不合。會有言邊鄙未寧者,文正乞自往經撫,於是以參知政事爲河東陝西安撫使”。自然,若範公在,此事也許不會發生,範公要建設朋黨,靠的是身正、言正,光明正大施政,光明磊落行政。

借了範公便宜,後世論這次“進奏院事件”者,多半不會去苛論蘇舜欽等人,都覺得他們頗冤枉,是政敵陷害所致。《宋史》中的《王益柔傳》是這麼寫的:“預蘇舜欽奏邸會,醉作《傲歌》,時諸人慾傾正黨,宰相章得象、晏殊不可否(不給說話)”,所以受了處分。

估計著《宋史》者,也是範公仲淹一邊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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