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拆遷利益遇上繼承糾紛 老朱家掀起風暴

一處老宅 三起官司 四年訴訟

插圖 王金輝

一場拆遷,在老朱家掀起了一場風暴。圍繞着吉慶街28號這套老宅院,祖孫四代打了4年官司,這是朱老爺子當初沒想到的。

2012年,他和再婚的老伴把28號院贈與了小兒子朱兵兵,希望小兒子能夠給自己養老送終。2014年,朱老爺子去世後,他另外的三個兒女站了出來,主張對老宅及拆遷利益的繼承權利。於是,一家人圍繞着這套拆遷中的老宅,打了三起官司。

序幕

老父親將宅院傳給小兒子

朱老爺子一家住在通州區七俠鎮吉慶街28號,這個200多平方米的老宅登記在朱老爺子名下,他和妻子先後建了三間北房,三間西廂房。

朱老爺子和老伴生育了兩兒兩女。除了小兒子朱兵兵,老人的三個兒女陸續成家立業,搬出了老宅。老兩口和朱兵兵一家三口繼續生活在28號院。

1998年7月,朱老爺子的老伴去世,8年後,78歲的老人與64歲的王秋麗再婚,兩位老人相互扶持過晚年。

2012年5月,在一家律師事務所的見證下,朱老爺子和王秋麗作爲甲方,與乙方朱兵兵夫妻倆坐到了一起,雙方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書》。

這份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是,甲方將28號及院內所有房屋贈與給乙方,乙方有權佔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因該房屋產生的所有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二人有權在贈與的房屋中居住,直到甲方二人中最後一人去世。

協議書還特別約定,如遇拆遷,房屋拆遷後,乙方應在通州提供不小於一居室的房屋給甲方居住,直到甲方二人中最後一人去世,但乙方提供給甲方居住的房屋的所有權仍歸乙方所有。朱老爺子去世後,老伴的生活費由乙方負責。

“籤協議時,老爺子已達84歲高齡了,身體每況愈下,他是擔心自己去世後,我的生活費和居住問題無法解決,才提出簽訂該贈與協議。”王秋麗認爲,這份協議實爲附義務贈與協議,其目的是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義務就是老爺子去世後,我的生活費和住房由老四一家負責。”

2014年3月,朱老爺子沒有熬過冬天去世,隨之而來的拆遷消息,引燃了這個家庭的矛盾。

第一起訴訟

贈與協議有沒有效力?

“這個協議我們不知情!”朱兵兵的倆姐姐和一個哥哥不承認《贈與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他們認爲這套老宅是父母的財產,既然兩位老人都已經去世,那麼作爲兒女的他們有權繼承自己應該有的份額,於是三人將繼母王秋麗和四弟朱兵兵夫妻倆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首先表示反對的是王秋麗。她說,老伴去世後,原告三人趕自己走,“我現在在村裏租房住,生活費自理。如果法院確認贈與協議無效,那麼,我作爲老爺子的合法妻子,按照法定繼承,他的遺產中也有我的相應份額。”

另一方被告,朱兵兵和妻子雖然情緒激動,但態度上有了妥協,他們認爲,贈與協議是贈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老爺子是將自己的份額,以及繼承母親的五分之一的份額,贈與了我方,這部分不能被確定無效。”

法院審理認爲,吉慶街28號院是朱老爺子和原配妻子的共同財產,兒女成家後,沒有分家析產。老太太去世後,由於沒有遺囑,因此,發生法定繼承,朱老爺子和四個兒女均享有合法的繼承權。

對於老人的再婚配偶,法院認爲,雖然王秋麗沒有參與28號院的建設或翻建,但在老人去世後,她享有繼承朱老爺子遺產的權利。

於是,法院最終認定,《贈與協議書》中,朱老爺子將28號院房屋中自己份額,以及繼承原配妻子的份額,贈與小兒子一家的部分有效,但他將另外三個兒女的份額贈與小兒子的部分無效。

法院還特別提到,《贈與協議書》還涉及“院”的贈與,而院則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權問題,這一贈與沒有法律依據,因此,這部分也被確認無效。

第二起訴訟

老宅房屋如何劃分?

針對《贈與協議書》有效無效的判決落錘生效,那麼關於老宅份額的具體劃分,還需要一場訴訟來確定,於是,老朱家的四個兄弟姐妹再次對簿公堂。

這場官司以法院調解書的形式終結。法院確認,吉慶街28號院落內正房三間和西廂房三間中,朱兵兵享有十分之七的份額,另外三人各享有十分之一的份額。

2016年12月,拆遷真正進入吉慶街,朱兵兵作爲乙方和甲方拆遷公司簽訂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協議第一條明確了乙方被安置人口共計4人,即朱兵兵和妻女一家三口以及繼母王秋麗。

協議的第二條則具體約定了拆遷利益的構成,其中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拆遷補償款,包含了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款、房屋重置成新價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設備移機費;另一部分是拆遷各項補助費和獎勵費,包含了安家補助費、獨生子女補助費、合法利用土地獎勵費、宅基地少建房獎等十多項內容,上述兩部分共計172萬多元。

之後,根據《安置及臨時週轉協議》,朱兵兵需要拿出購房款87萬多元,購買4套、面積共計214平方米的安置房。剩餘的拆遷款85萬多元發放到了朱兵兵手中。

其中,朱老爺子的再婚配偶王秋麗作爲被安置人,分到了一套47平方米的房屋和餘款3.6萬元。

拆遷利益落實,該如何劃分呢?按照第二場官司中的調解書,似乎很簡單,拆遷利益乘以各自的份額便是。但是,因爲拆遷利益有着複雜構成,不僅包括了多達16項的貨幣補償,還有數套安置房,於是,2017年5月,老朱家的四個兄弟姐妹第三次對簿公堂。

第三起訴訟

拆遷利益如何分配?

提起訴訟的是朱兵兵的二姐朱玲玲,她將繼母、另外三個兄弟姐妹訴至法院,要求朱兵兵一家支付拆遷補償款、補助款等共計39萬多元,以及安置房屋折價款5萬元。

庭審中,大姐和四弟朱兵兵站到了一起,二弟則和朱玲玲一個觀點。

朱兵兵認爲,二姐朱玲玲佔有十分之一份額的是拆遷補償款中的裝修補償,至於宅基地區位補償款,朱玲玲的戶籍並不在被拆遷範圍內,安家補助費,她也不符合身份,搬遷補助費與搬遷獎勵、合法利用土地獎勵等,都是針對自己積極配合拆遷的相應補償,朱玲玲無權享有。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房屋重置成新價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款、搬遷補助費,應按照調解書確定的十分之一進行劃分。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款,合法利用土地獎勵費、宅基地少建房獎,法院認爲這是朱老爺子和原配妻子遺產的轉化形式,兒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朱玲玲應分得四分之一。

安家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法院認爲,朱玲玲不是被安置人,也不在訴爭房屋中居住,因此無權享有這項補償。

最終,一審法院確定朱玲玲享有的拆遷利益爲33萬多元。

朱兵兵一家不服上訴。2018年11月,二審法院認定,涉案老宅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款、合法利用土地獎勵費、宅基地少建房獎不應是兄弟姐妹四人均分,而是按照調解書確定的份額劃分,按照十分之一的份額,朱玲玲應該分得14萬多元。

思考

一個家庭該如何面對拆遷?

面對拆遷,一個家庭在法律上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北京通平律師事務所唐長城律師在北京市通州區執業多年,曾代理過多起家庭拆遷糾紛案件。唐律師分析稱,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當一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由多人共有時,宅基地使用權的份額如何確定,進而宅基地的有關拆遷利益的份額如何確定。

唐律師稱,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按以下原則進行確定:通過繼承房屋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其拆遷款分配問題,應由房屋所有權人和共有權人按照約定分配,具體分配數額可根據房屋共有比例計算。

“面對拆遷利益分配產生矛盾時,無論是協商解決還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各方可以通過諮詢律師、拆遷工作人員,維護家族成員之間的和睦關係,避免不必要的訴累。”唐律師說,如果能夠協商成功,達成協議的,所籤協議最好對房屋、宅基地及其他拆遷利益的歸屬都進行明確的約定,以免再產生新的矛盾。

(文中地點和當事人均爲化名)

本報記者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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