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招生結束後,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四、民辦普通高中要按規定程序實施自主招生,不得重複錄取已被公、民辦高中學校網上錄取的學生(公辦普通高中也不得重複錄取已被公、民辦高中學校網上錄取的學生)。

爲落實"十項嚴禁"要求,嚴肅招生紀律,營造良好教育生態,確保2019年我市普通中學招生入學工作平穩有序,市教育局就重申規範我市普通中學招生行爲通知如下:

一、所有公、民辦初中學校要嚴格遵守義務教育免試入學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選擇生源,不得采取統一筆試或者任何變相形式的統一知識性考試方式選拔生源。

二、所有公、民辦初中學校不得設立任何名義的重點班、快慢班;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學科競賽成績或考級證明等作爲招生依據。

三、公辦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學校須在中考結束後10天內,按照自主招生辦法和程序組織自主招生,並主動公開招生的各環節和錄取結果。

四、民辦普通高中要按規定程序實施自主招生,不得重複錄取已被公、民辦高中學校網上錄取的學生(公辦普通高中也不得重複錄取已被公、民辦高中學校網上錄取的學生)。

五、學校不得以高額物質獎勵、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不得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以混合招生;不得自行組織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組織以選拔生源爲目的的各類考試,或採用社會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的各類考試結果。

六、學校不得無計劃、超計劃招生;招生結束後,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七、學校不得招收借(寄)讀生,不得出現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等現象。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招收未在我市參加中考的高一新生。

八、學校不得違規亂收費,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

九、對於在招生過程中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學校,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批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減少下一年度招生計劃、停止當年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

十、對於學校因違規招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而被教育部列爲督辦事項並經覈實的,屬於公辦學校的,將對校長進行問責,並取消學校及校級領導各類評優評先資格;屬於民辦學校的,將在年檢時定爲不合格,並暫停其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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